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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燃气 被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 2016-07-26 10:22:17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王姝岩 林晓燕

  G20峰会在即,为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燃气事故发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燃气执法检查,从严打击非法供应、非法经营、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

  为了赚钱,非法倒卖燃气

  近日,执法局稠城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仓后新村某居民楼里非法销售燃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具体地址,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成功截住正准备外出送货的拱某。在现场,执法队员共发现存量燃气钢瓶9只,其中14公斤装的燃气钢瓶7只(5只空瓶、2只实瓶),5公斤装的空罐燃气钢瓶2只。

  经询问得知,拱某并没有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这些瓶装燃气都是从一个外地朋友那里买来的,共12瓶,前段时间卖了9瓶,自己用1瓶,剩下的2瓶当天已经找到了买主,没想到刚要出门送货就被执法队员逮个正着。

  从重处罚,震慑违法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从严打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处罚力度。据悉,对于拱某的行为,执法局稠城大队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除了严罚违规经营者,稠城大队还依法追查燃气钢瓶来源,对有经营资质的供货单位,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者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为案由,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今年4月,该大队对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的柯某、徐某各罚款10万元,对向柯某、徐某提供瓶装燃气的两家燃气公司门市部分别罚款3万元和1万元,有力震慑了非法销售燃气的违法行为。

  排查隐患,安全“先行一步”

  今年6月以来,我市有关部门要求各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网点,在销售瓶装液化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时,严格做好“实名登记”工作,认真核验身份,购买者需出示有效证件,经核对人证一致后方可销售,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液化气。

  与此同时,执法局加大燃气安全检查力度,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严查无证经营、私设瓶库、违规使用等违法行为,堵塞监管漏洞,确保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为G20安全保驾护航。

  执法队员向广大市民呼吁,请大家到正规销售场所购买燃气,拒绝“黑煤气”,一旦发现燃气“黑”窝点,可拨打96150举报,执法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予以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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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严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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