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8月5日讯(通讯员 陈奎钱)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看着美容院里皮肤白玉无瑕的模特广告,听着美容师一套套的专业名词和承诺,消费者很难不动心。付出了时间和金钱,皮肤却没有变好,甚至还引起过敏,那么“动心”就会变成“闹心”了,消费者郑先生就遇见了这么一件闹心事。
7月30日晚,在义乌经营工艺品的郑先生路过福田街道荷叶塘一家美容店,美容店服务员拉住了他,热情地向他推荐面膜美容套餐。听着服务员的介绍,想到自己皮肤的状况不太理想,郑先生颇为心动的走进了美容店,同意做一个598元的面膜套餐。做面膜的途中,服务员又对郑先生说,他脸上的皮肤比较粗糙,需加脸部护肤品护理。郑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共花去958元。
郑先生付完帐后,感觉脸部有些不适,拿过镜子一照,发现自己脸部发红还有些肿。“当时我就有些担心,赶紧叫来服务员问,但是他说是护肤品起到了作用毛孔开始发涨,还需要用机器收缩治疗,收缩后脸部皮肤就会变细、变白,人看上去也会变得年轻。”郑先生说,因为对自己的皮肤确实很重视,所以又花了1200元做了皮肤收缩治疗。
第二天早上,等待郑先生的不是变细、变白的皮肤,而是痒的难以忍受的脸部。在镜子前一照,郑先生失望的发现脸部皮肤还是粗粗的,毛孔还是大大的,同时脸部还发红发肿。郑先生当即觉得不对,马上抽时间到义乌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医生告知郑先生,红肿是严重过敏引起,必须立即治疗以免发炎发脓。刚花了2000余元做的美容,马上又花了1682元做治疗,郑先生心里真是有苦说不出。
“这是使用美容店的产品后引起的皮肤过敏,理应由美容店来赔偿我的损失。”于是,郑先生拿着医生诊断书和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来到美容店,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费用2158元,并承担治疗费用1682元。可美容店方面不同意,他们认为美容后的发红是正常现象,不必去医院治疗。双方前后交涉了数次都无结果。
8月2日,无奈的郑先生来到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费,承担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福田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之初,美容店负责人仍坚持郑先生脸部的红肿是使用美容产品后的正常现象,认为自己没有赔偿的义务。随后郑先生出示了医生的诊断书,诊断结果显示郑先生的脸部红肿痒是严重过敏所引起的。而双方都认可郑先生在做面膜套餐前皮肤是正常的,没有任何过敏症状。且做完面膜即产生过敏反应,当中并未接触其它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基本可以认定,就是美容店的产品引起郑先生脸部过敏。事实胜于雄辩,美容院最后承认在为郑先生做面膜前,并没有对郑先生的皮肤进行测试,也未询问郑先生的过敏史,存在明显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美容院退还郑先生美容费用2158元,承担医药费1682元。郑先生表示同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