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28日讯(通讯员 陈奎钱)消费者投诉车行在提车时坐地起价,车行则辩称当初与消费者有过约定,因为未订立书面合同,这笔“利息”成了“罗生门”。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了一起因未订合同而产生的购车纠纷。
今年5月28日,候先生在义乌工人北路一家二手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辆二手车,售价60万元。由于当时候先生资金不太宽松,他与二手车公司商量先付1万元定金,接下来的4个月付清35万首付,其余车款以按揭方式付清。车行承诺付清首付后候先生随时可以提车。当时双方为了简单方便没写合同,约定交车时再签购车合同。
4个月后的9月25日,候先生付清了首付款后就高高兴兴地去提车。结果车行告知候先生,还需付35万元首付款分期的利息共计1万元,方可提车。候先生认为当时约定60万的车价时,并没有提到首付分期的利息,车行这是坐地起价。车行坚持不付这部分利息不能提车。双方经过二天的交涉和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9月27日,无奈的候先生来到了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维权,要求车行履行承诺,交付车辆。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车行表示,当时和候先生说过,首付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需参照银行分期的形式收取利息。而候先生坚持当时商家并没有提利息一事。而且车一直停在车行,并没有开走,付首付也不合理。
调解人员认为,因为没有留下书面合同,双方也没有直接证据,已无法考证当初双方是否约定了需支付利息。考虑到消费者在分期的四个月内并没有用车,但是车行需对车做出常规保养,最后双方约定由候先生支付车行1000元后,车行为候先生办理提车手续。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口头协议有明显的局限性,固定证据相对困难,一旦日后产生争议,没有相关证据很难还原当初的约定。因此对于双方约定的事项,建议订立书面的合同,分清双方责任,便于双方履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