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义乌市委组织部正式印发《义乌市不合格党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要求义乌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机关各单位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和出台该《办法》,主要是为了从严管理党员队伍,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畅通党员出口。”据义乌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目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界定标准】
11道“红线”
《办法》专门设立了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即有以下11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党性原则丧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4.大局意识缺失,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项目建设;
5.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6.法制意识不强,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规范;
7.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8.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9.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沉迷低级趣味,参与“黄赌毒”,生活作风不检点;
10.廉洁自律不够,恶意拖欠国家、集体资金,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谋取个人利益;
1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违规排放等行为拒不整改的;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处置方式】
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
《办法》规定,对首次发现党员存在不当言行、违反工作纪律、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不符合党员先进性要求的,由基层党组织提出书面告诫,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书面告诫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对经告诫仍不改正,以及在党员“五星管理”星级评定、“党性体检、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其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根据其表现和认错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对“触碰”十条红线或违反其他不合格党员标准的,所在党组织要直接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提交支部大会表决确定相应的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三种。经书面告诫仍未改正错误,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意愿、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基层党委党性教育支部,进行教育帮扶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以及超过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取得联系的党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规定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办法》还明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一般程序,即支委会初步认定、基层党委调查核实、上级预审、支部决议、上报审批、通知反馈、建档留存。《办法》同时指出,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