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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汇买的化妆品用后过敏 义乌女子维权获赔3600元

发布时间: 2017-05-25 17:22:50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陈奎钱

  中国义乌网5月25日讯(通讯员 陈奎钱)很多女性为了追求嫩肤,不断尝试各种方法、窍门以及使用各种舒缓嫩肤化妆品。爱美的段女士也不例外。日前,段女士购买了一套舒缓嫩肤套装化妆品,想让自己的皮肤更嫩一点,可是使用后不但没有变嫩,反而变成了满脸通红的“关公”,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消费者段女士是温州人,在义乌一家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年轻的段女士皮肤本来就好,但为了使自已的皮肤更嫩、更细腻,“五一”期间,她在义乌新光汇某化妆品店花了300多元购买了一套舒缓嫩肤套装化妆品。回家使用后没多久,段女士便发现不太对劲,不仅满脸通红,还开始长起红色的小颗粒,而且奇痒无比。

  5月8日,段女士到医院检查,医生告知是化妆品过敏所致。段女士觉得一定是刚购买不久的化妆品有问题,于是赶往化妆品店与店家沟通,要求退货且赔偿相关损失。但店家表示,该化妆品渠道正规,不可能有问题,拒绝了段女士的要求。双方经过半个月的协商交涉后,仍无结果。5月24日,段女士来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店家全额退款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8000元。

  接到投诉后,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店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查看了段女士脸部损伤情况,段女士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票据和过敏时的照片、视频,并听取了双方各自的陈述。“事情很明显,医生开的诊断书上明明白白写了是过敏所致,平时都好好的,就是用了化妆品后脸上才过敏的,肯定是化妆品有问题。”段女士肯定地说。“我们店里销售的化妆品都是品牌化妆品,相关证照齐全,不会存在有质量上的问题,赔偿是不可能的。”店家也还是坚持不肯赔偿。

  那么,段女士的医疗费该由谁买单呢?执法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此,执法人员向店家指出,店家提供给段女士的商品,导致段女士人身受到了损害,店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解释,店家表示愿意承担段女士由此遭受的损害赔偿。经执法人员提议,店家先让段女士试用其他化妆品,如段女士觉得试用的化妆品无问题后再给予更换、退补差价,并愿意赔偿段女士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医药费666.5元,共计3666.5元。对此,双方均表示接受。

  在本次调解中,执法人员发现,店家在段女士购买该嫩肤化妆品前,并未让其进行试用,如果店家能够注意到先让段女士先行试用查看有无过敏反应再出售,也许可以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对此,执法人员提醒化妆品经营户及消费者,在销售、购买化妆品时务必先试用,确定有无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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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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