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6月22日讯(通讯员 叶月姣)“爷爷,我和同学去买点东西。”上周五放学后,小施跟前来学校接她的爷爷打了声招呼,就跟着两个同学到义亭某数码店买下了一只心仪很久的iPhone6手机。第二天,小施妈妈登入QQ后,发现小施的QQ显示的是手机在线状态,才发现孩子买了一部手机。孩子瞒着自己买了iPhone6手机,小施父母想要退货。
据悉,孩子是拿了家里存放的压岁钱私自买一部iPhone6手机,小施父母发现后立即找到该店家要求退款。“我的小孩是未成年人,才13岁,花3688元买手机不是一个小孩能够做决定的,你们怎么可以卖呢?”施先生来到该数码店,向店主反映该情况,希望店主能够退还款项。但店主却表示,孩子买手机是自愿的,不同意退款。
6月19日,施先生因与卖家协商不成,于是来到义乌市场监管局义亭所要求工作人员帮忙解决问题。该所工作人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与施先生一起来到该数码店找到店主进行调解。该数码店店主拿出购买发票,对工作人员说:“这上面有购买者本人签字,是她自愿买的,这是合法的买卖。”施先生看了看发票,指出:“发票上有我老婆的联系电话,我小孩又是穿着校服来买的手机,你至少应该打个电话跟我们家长确认一下呀!”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根据《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小施购买手机的行为,在其父母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交易合同无效。而施先生作为家长,对孩子也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责任,又因手机已被激活使用存在损耗,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由小施退还手机,店主在扣除288元损耗费后退还施先生3400元。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遇到未成年人购买大额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其有无父母陪同,了解其父母是否同意,例如,小施在发票上是留有父母电话的,可以打电话去询问一下。家长也要尽到监护责任,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购买价值较高商品时一定要经过家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