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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儿子私自购买合约机 义乌一老爸讨要说法

发布时间: 2017-07-06 15:23:21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楼晓亮

  中国义乌网7月6日讯(通讯员 楼晓亮)近日,城西街道某村的村民何先生来到市场监管局城西市场监管所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称自己受到了商家欺诈,要投诉维权。

  据悉,今年5月19日,何先生的儿子在城西街道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并签署了《4G明星机-购机直降》合约,该合约约定每月至少消费158元话费,就可免费使用型号NCE-TL10的华为牌手机。何先生称儿子在签订合约时并未经过何先生同意,而且每月保底消费太高无法接受,现在想要解除合约并退还手机,但是商家称合约已经生效,无法解除。

  工作人员听取了何先生的叙述后,和何先生父子俩一起前往该家手机店了解详情,并组织现场调解。

  工作人员查看合约,发现合约买方签署的名字是何先生的名字。经询问,何先生的儿子未满18周岁,根据现在手机号码必须实名制的规定,是无法购买手机号码的,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签署《4G明星机-购机直降》合约。但是何先生的儿子想买手机心切,又考虑到父亲不会同意,于是便动起了歪脑筋,偷偷拿到了何先生的身份证,以何先生的名义和商家签署了购机合约。而商家明知此事,并没有制止,反而同意其使用父亲的身份证购买并签署父亲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然而,何先生并未签字也未同意委托他人签署名字,他的儿子也未满十八周岁,还未有经济能力,其签署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能生效。根据上述规定,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签署的这份合约系无效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经过双方协商,商家同意撤销合约,但由于手机已经使用过,何先生也愿意补一定差价购买这只手机。

  在此,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家合法经营,对于未满18周岁并无经济收入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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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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