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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定金、订金、押金傻傻分不清?义乌消费者往这儿看

发布时间: 2017-09-28 15:36:2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周娇娇 编辑 楼菲莉

  中国义乌网9月28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周娇娇 编辑 楼菲莉)“我订购了一辆汽车,花了10000元定金,但是家里急需用钱,买不了车了,希望能退回定金,但是4S店始终不肯退还,你们能帮忙调解要回定金吗?”原打算在义乌汽车城购车的方先生着急地说。

  “定金、订金、押金相关的汽车消费调解,是调解员最常碰到的一类问题。”义乌后宅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5年,该所接到汽车相关类消费投诉共366起,97起涉及定金、订金、押金的问题;2016年,接到汽车相关类消费投诉共502起,156起涉及定金、订金、押金的问题;2017年截至9月25日,接到汽车相关类消费投诉共计365起,114起涉及定金、订金、押金的问题。

  定金、订金、押金的问题始终持高不下,困扰着许多消费者。如何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记者先带大家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17年7月17日,楼先生在义乌汽车城某4S店订购一辆汽车,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支付了2000元定金,并注明了7月13日前交车,但由于4S店的原因逾期未能交车,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经过调解,工作人员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求4S店退还双倍定金,4S店最终退还投诉人了双倍定金。

  案例二:

  2017年6月6日,张先生在义乌汽车城某4S店预订一辆汽车,交付定金1000元,并签订了合同,6月25日,张某不想要这辆车,要求4S店退定金,协商不成,要求调解。

  经市场监管人员调解,由于消费者无理由退车,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S店定金不予退还。

  案例三:

  2016年8月13日,黄先生在某4S店预订一辆汽车,交付2000元订金,由于资金不足,与4S店协商一致延迟一个月提车,一个月后去提车时,之前预订的那款汽车已经不再生产,只有新款车,黄先生不想要,要求退订金。经过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退回消费者2000元订金。

  解读

  “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来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20%),预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代替物。

  “定金”具有处罚性,付定金方解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方解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

  然而,“订金”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订金”的效力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如数退还。

  简单来说,“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

  案例四:

  2016年6月王某在某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汽车,按揭支付了1000元押金,2017年6月按揭款项付清,但是4S店迟迟未能退还押金,要求退还押金。经过调解,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按照合同履行完合同约定,并无违约,应按约定退还消费者押金,4S店同意将押金退还给投诉人。

  案例五:

  2016年6月8号,王某在后宅某4S店以按揭形式购买一辆汽车,交押金1000元,一年后购买第二年保险时,要求退还押金,4S店不予退还。经过调解,由于双方有其他合同约定条款,确定该1000元为续保押金,第二年在该4S店购买保险抵保险费用,最终双方依旧按照合同履行,冲抵第二年保险费用。

  解读

  只要“不违约” “押金”即可退

  据介绍,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完合同债务事项,押金返还给债务人。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

  简单来说,押金是双方的约定,在无违约的情况下,押金要退,但是有其他约定合同条款除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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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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