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毛园媛 商报记者 林晓燕)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东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江东新村有人正在焚烧垃圾。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某居民楼前一位中年妇女正手持铁锹,将一些藤条、木条等垃圾铲入门前的火堆。执法队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取水将火扑灭。
经查,当日上午,当事人吴某从自家院子里清理出一些枯败的丝瓜藤条和废弃木块,为图方便,就在自家门前进行焚烧。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禁止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吴某的行为已涉嫌随意焚烧垃圾,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并立案查处,对吴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队员表示,此次吴某焚烧的是一些藤条、木块等无害物质,又属个人行为,因此处罚较轻。若是随意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将由市环保局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市民,若发现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请及时制止或拨打9615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