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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人民调解组织进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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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人民调解组织进商会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生产快速发展,商品交易频繁,厂家、商家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密切,彼此间的矛盾和纠纷也相应增多。如何发挥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从2010年开始,浙江义乌市工商联与司法、法院等部门积极配合,在3家商会中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实践,试点取得成效并具有推广价值。

  截至目前,义乌已先后组建37家异地商会调解委员会、3家镇(街道)商会调解室、2家行业协会调委会,商会调解组织覆盖面达67.7%。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至今已受理各类纠纷调解770件,解决693件,涉及劳资纠纷、借贷、市场摊位租赁、合伙经营、产品质量等,调解金额达2.5亿元,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

  商会柔性解决商事纠纷

  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最著名的发源地,经过多年的发展,那里依然引领全国小商品市场的前沿。据统计,常年在此创业的外地经营者和务工人员有150多万人。繁荣的经济催生了行业组织的诞生,目前,义乌共有60多个商会协会,会员1.7万名。

  频繁的商贸活动与高度聚集的就业人口,必然会产生诸多纠纷,然而,在林林总总的纠纷中,大部分其实事因不大,并不一定要走法律程序解决,相反,诸如和事佬说和等民间协调方式更适合化解矛盾。

  2010年,义乌市工商联选择了义乌丽水商会等3个商会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试点,积极开展会员内部和异地商会会员及经营户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这一年,经义乌市司法局批准,义乌市丽水商会调解委员会、餐饮宾馆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和稠城街道商会调解室相继成立。调解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商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律师组成,餐饮宾馆行业协会调委会还包括劳动监察大队、卫生监察大队、保险公司等单位的人员。

  “商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大多是小事,不少纠纷只是一个面子问题。很多纠纷往往是赌气不赌财,但往前走一步可能就是刑事犯罪。”义乌市丽水商会的调解员肖红说。

  据了解,在试点期间,试点商会受理了上百起矛盾和纠纷,涉及借贷、劳资纠纷、涉外纠纷等,调解金额超过1.5亿元。

  今年8月1日,在义乌举办的商会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浙江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汤为平表示,通过商会调解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矛盾纠纷的柔性解决,有效化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这是在构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商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还避免了商家打官司拖不起、等不起、耗不起的困境。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商会组织,就是要在商会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增强商会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商会开展调解工作可以使政府满意,社会认可,会员高兴,同时提高了商会自身的威信,值得向各地商会推广。”她说。

  从非公有制经济“两个健康”的角度,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认为,商会调解员大多是优秀企业的管理者,在商事调解活动中向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传授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提出改进意见,增强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懂法守法和诚信经营的意识。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调解员,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功效。

  首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行内人管行内事”是商会组织一项天然的职能,但是,在绝大部分民间自发成立的商会中,由于发展时间太短,商会权威性以及财力尚需时间积累。因此,很多时候,商会要管行内事往往力不从心。

  义乌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司法、法院等部门大力支持和指导,对强化调解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义乌市工商联与当地法院建立了工作衔接制度,法院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对商会调解协议作司法确认,首创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为商事调解的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为了提供商会人员的法律素质,义乌市工商联与司法部门共同举办商会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技能进行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基本调解技巧、文书书写、案卷制作等等。

  在义乌衢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做到了“七有”:有队伍、有经费、有场所、有制度、有档案、有程序、有律师。每次调解中,委员会均要对照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律师顾问。从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至今半年多,商会调解员调解的纠纷全部成功,赔偿、付款、退款和道歉等主要事项全部得到落实,当事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均感到满意,做到了矛盾纠纷不出商会。

  最高人民法院的傅育长期从事司法改革研究,他表示,浙江义乌创立的商会调解机构和制度是一种社会管理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也是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他认为,商会调解是司法改革多元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会调解的成员以及商会调解的服务对象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这一群体的稳定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义乌市工商联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社会管理的新生事物,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未曾遇见的问题,如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问题,人民调解与司法审理的衔接问题等。“下一步,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法院等部门的合作,结合商会调委会实际,努力在优化调解程序、强化培训、建立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等方面下工夫。”

  2012年8月24日人民政协网刊发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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