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乌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义乌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标志着该市第二轮商改已经正式启动。
5月30日,义乌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商事登记改革。通过5个月的实践,截至10月底,义乌共新开业各类市场主体2.2万多户,同比增长了56.3%,特别是商改重点培育的电子商务、商品采购等主体数量增长明显,其中新开业电子商务企业1576家,环比增加582%。
在义乌启动首轮商改之后,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李强省长在听取义乌国贸改革试点汇报时,明确要求义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走在全国的前列;义乌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市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也对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而从义乌实践情况来看,商事登记改革对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都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都对义乌商事登记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亟需通过更强力度、更宽领域、更大深度的改革,来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继续保持先发优势。
对此,义乌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连续召开了书记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商事登记改革汇报,专门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义乌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工商部门在第一轮商改的基础上,通过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放宽筹建执照办理范围、放宽网上验资范围、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压缩审批时限、构建规范监管体系等举措,积极推动对商事主体的准入再宽松、登记再便捷、时限再压缩、负担再减轻、监管再完善。
“第二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三大特点:一是大胆突破。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探索试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年检备案制都突破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办理证照时限比上海自贸区承诺的四天时间甚至还要短。二是重点突出。紧紧围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产业链开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能,实现有效监管,符合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内在需求。三是风险可控。总体来看,义乌商事登记改革和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改革方向、路径保持一致。试行认缴制的四个行业产业较为单一,注册资本没有特别法律限制,而且我们采取了双轨运行的模式,商事主体可以在认缴制和实缴制之间自主选择。”义乌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晓刚表示,该市第二轮商事登记改革比原先改革力度更大、准入条件更宽、审批流程更简、办事速度更快,可以进一步释放主体活力,激发创业热情,让更多的商事主体能够享受改革红利,这必将对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纵深推进和全市经济的转型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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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髓
注册资本方面:
《意见》规定:试行部分行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电子商务、商品采购、物流配送、会展服务等国际贸易产业链上的相关行业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按申报的数额登记,实收资本可以登记为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公司股东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企业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意见》同时规定: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探索试行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
住所登记方面:
《意见》规定: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商事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场所的设计用途和土地使用性质。商事主体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等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规定)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管理。
(1)实施先行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商事主体不得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等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并由商事主体作出承诺;
(2)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只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即予以登记;
(3)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主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准,免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无法提供有关场地产权证明的,允许商事主体以房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有关部门、社区、居(村)委会、市场主办者等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5)允许“一址多照”,对股权投资、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和试点行业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6)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如果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义乌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如果许可证件上记载了多个经营场所,也可参照办理。
筹建执照办理方面:
《意见》允许所有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允许所有企业先办理筹建执照后办许可证,实现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对分离,筹建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项目的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简化验资手续方面:
《意见》规定:试行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充分利用省工商局与银行搭建的“工商事务金融服务通”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服务,通过发挥工商与金融机构资源优势,为企业发展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务环境和诚信便捷的商务环境。
(1)试点行业企业设立登记时实收资本为零的,免于提交验资报告;
(2)实收资本不为零的所有企业均可申请通过“工商事务金融服务通”平台申报注册资本,由登记机关在网上核对资本到位情况,免于提交验资报告,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登记。
优化年检制度方面:
《意见》规定:试行企业年度报告备案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将年度报告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提高审批效能方面:
《意见》规定:压缩时限。按照“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部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放”的要求,加快公司设立多证联办速度,内资公司新设证照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工商部门1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取消场所实地查看环节;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公章刻制备案。外资公司新设办理实行工商、商务并联办理,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外资合伙企业办理时限由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完善后续监管方面:
《意见》规定: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建立与年度报告制度相配套的工商部门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住所查无下落等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异常名录向相关部门抄告、向社会公示,各部门共同加强对异常名录商事主体的监管。 .
刊于2013年11月18日《市场导报》
记者:潘玮琳通讯员:方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