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5月22日讯(商报记者 龚盈盈)近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义乌市发出了《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活动。
《通知》明确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每人每次2000元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职工个人承担。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疗休养承办单位应为参加疗休养职工购买不少于每人每天80万的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职工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单位应根据工作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在途时间)。职工疗休养原则上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疗休养,以输送到工人疗(休)养院、劳模(职工)疗休养基地、民宿、农家乐等场所为主。为助推我市乡村振兴,发展乡村旅游经济,解决部分单位人数少、成团难等问题,鼓励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疗休养。
顺应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对口支援工作,各基层单位还可组织部分职工赴我市对口支援的四川省汶川县周边和沪、苏、皖、闽、赣5个省(市)开展跨省疗休养。根据最新规定,职工一次疗休养只能在一个省(市)域内进行,遵循一地多点的原则;每年度参加跨省疗休养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本单位参加疗休养职工人数的1/3,参加跨省疗休养的职工三年内不重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