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为”规定——
(1)国内公务接待
四要素:有公函(包括电话通知)、有审批、按标准、有清单。
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提倡到机关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供应家常菜。
标准: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市域范围内(不包括同城)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安排不超过60元/人的工作餐。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用酒,省外来宾公务接待可按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明确的标准提供国产红酒及本地产的白酒、黄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住宿: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详见第25页差旅费中住宿费相关规定)。
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费用报销: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商务接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3)外事、港澳台侨接待
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和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赠礼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赠礼方、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司局级的,每人次礼品分别不超过400、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赠送小礼品。
2.“不可为”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全市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人接待范围。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接待,食堂不得从外购买送餐服务,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密制成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禁扩大商务接待范围。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安排接见合影,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人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