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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之心有人携带炸弹?警方查出真相后将“撒谎者”拘留了

发布时间: 2018-06-30 15:11:1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沈一凡 编辑 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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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6月30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沈一凡 编辑 刘蓉)昨天(6月29日)晚上,义乌之心商场一名保安向义乌市公安局报警,称拦下一名跑腿员时,对方表示包内有一枚炸弹。

  接到报警后,义乌警方迅速启动预案,出动警力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发现包内系蛋糕,并无炸弹。进一步调查后,得知该名男子为送蛋糕人员,在遇商场保安检查过程中,谎称包内是炸弹。

  据了解,该名男子为义乌某跑腿公司的跑腿人员汤某(男,34岁,湖南人),事发时随身携带一只蓝色手提包。因汤某着装及手提包均未印有跑腿公司LOGO,义乌之心商场安保人员提出要检查汤某携带的蓝色手提包。

  汤某为快速送货,向该安保人员谎称其送的货物为炸弹,唬住安保人员后继续赶往餐厅包厢送蛋糕。安保人员向主管汇报后,商场向警方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在商场一餐厅包厢内发现了汤某所携带的蓝色手提包,经向包厢内人员核实,该蓝色手提包为汤某送蛋糕后留下。

  据悉,汤某谎称运送炸弹的行为,扰乱了商场正常经营秩序。当晚9点左右,警方根据线索摸排,在丹溪路一蛋糕店当场抓获前来接单的汤某。

  目前,义乌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汤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汤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懊悔。

  在此,义乌警方提醒广大市民,“讲规矩,守规则”,在建设“规则义乌”的热潮中,每一个新老义乌人都要为自己的话和行为负责,不要因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新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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