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专题>规矩方圆>“可为”“不可为” 正文

公务用车之“可为”“不可为”

发布时间: 2018-07-17 14:50:12 来源: 作者: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1.“可为”规定——

  按照公车要公用、公务要保障、用管要分离、公车有标识、公众可监督、社会化保障持续推进、平台管理逐步到位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配置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应当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标准。

  2.“不可为”规定——

  “六个不得”: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和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八个不准”: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有下属或他人车辆;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