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询问:我是女方,我们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现男方在闹离婚。今年4月,男方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的农村民房拆迁了,但安置房还未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的是他的名字,拆迁款也是打到他名下银行卡里的,协议书上关于安置房方面还登记了我的身份证号码,房子拆迁前的户主是他的父亲。请问如果我们离婚,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中是否有我的利益份额?我需提供什么证据,需要提供拆迁款打入的银行卡账号吗?今年7月男方用拆迁款买了30多万的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成小燕律师回复: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答复如下:
1.对于拆迁房问题,政府的补偿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的补偿,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它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补偿安置房应属于被拆迁房所有人所有;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原则上也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拆迁款中若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应享一定的份额。所以,你得先去相关部门了解清楚,此处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内容等相关信息。
2.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补偿的内容等相关信息,你可以去当地拆迁办、国土局查询。
3.对于汽车问题,因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有关,还需结合补偿款的金额、车款等一些实际情况,所以暂无法给予明确答复。
市司法局、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