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义乌市正式开始全面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库调查工作。日前,义乌市经普办相关负责人就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国务院统一部署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义乌此次全国普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这次经济普查的成果不仅是我市今后五年GDP核算的基础,也反映了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问: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个体经营户包括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以及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
问: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问: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7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订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单位清查入户等;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如何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
答:经济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了开展这次经济普查,义乌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义政发〔2018〕46号)。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陈小忠常务副市长为组长,35个部门及14个镇街为成员的义乌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问: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问: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问: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完成哪些工作?
答:普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拟定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配置普查设备、制定普查方案、布置普查任务、开展宣传动员、普查区划分与绘图、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以及编制单位清查底册等。
问:这次经济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答:尽可能获取更为详实信息,尽可能提高普查信息质量,尽可能减轻广大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负担,是我们不断的追求。在这次普查中,我市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问:为什么要在经济普查正式入户登记前开展清查工作?
答:清查工作是为了准确确定普查对象,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是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决定普查数据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
问:单位清查的对象、时间、清查方式分别是什么?
答:清查对象: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清查时间:普查员将于9月开始上门开展工作,至11月结束。
清查方式:普查员携带数据采集终端(PAD)上门进行“地毯式”逐一调查。
问:单位清查阶段的工作有哪些实施步骤?
答: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遗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
问:经济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做好单位清查?
答: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是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问:不配合经济普查有什么处罚?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