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为”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应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清理、腾退超标准占用、使用,未经批准租用,企事业单位及转企部门和单位占用,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
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2.“不可为”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14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严禁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人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调动的,由调人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管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8号令)明确了:
1.“可为”规定——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2.“不可为”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