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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之“可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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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为”规定——

  会期与规模: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其他会议、活动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场所: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会议应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或收费低于定点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费用: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贴,各单位可在限额标准范围内视情制定相应标准及执行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2.“不可为”规定——

  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篙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安排宴请;会场一般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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