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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11月12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俞星冕 编辑 童晓)“13岁的小孩子一个人去买手机,商家问都不问就卖给他,我觉得这件事儿不合理啊。”近日,家住义乌城西街道的傅女士找到中国义乌网(0579-85516611),表示事后找了商家协商多次,都没有解决问题,对方坚称“没有诱导消费”,属于自主行为。
傅女士告诉记者,近段时间,她发现其13岁的儿子常常攥着一个东西在玩,行为很神秘。几经追问,傅女士才得知儿子玩的是手机。经过进一步追问,傅女士才知道该手机是8月底的时候,儿子在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拿走家中2000元钱,独自到城西街道伏龙山路一手机营业厅花费1915元购买的。
“我当即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但是商家不同意。”傅女士说,她认为未成年人私购手机,法律应该不予支持,商家更是不能在明知消费者是孩子的情况下,把手机卖出去。
针对傅女士遇到的情况,商家则表示,孩子是主动来购买手机的,并非是他们采取诱骗等手段忽悠他买的,并且该手机已经被拆封使用2个多月,影响到了二次销售,“手机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
几经交涉无果,记者与傅女士找到了义乌城西市场监管所,经调查得知,该所认定傅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指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也就是说,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孩子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法律效力。
经过调解,商家表示可以退还傅女士900元的手机款。对于这样的结果,傅女士依旧认为商家没有核实孩子是否有购买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擅自销售贵重的手机给他,是商家的责任,手机价值1915元,她不应该再承担额外1015元的费用。
经第二次调解,双方才达成一致,由傅女士承担415元折旧费用,将手机退还给商家,商家向其退还手机款1500元。
在此,义乌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近年来,因未成年人私自进行大额消费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
更重要的是,广大家长也要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针对孩子的消费特点进行正确的引导,帮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自我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