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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新国标将于明年4月实施 未经登记电动车不得上路

发布时间: 2018-11-13 09:29:39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商报记者 王佳丽 通讯员 俞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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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11月13日讯(商报记者 王佳丽 通讯员 俞婷婷)记者从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了解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 3C认证)也已开始执行。也就是说,接下来,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新国标电动车开放受理申请,电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路。

  据了解,即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此外,不仅是超标电动车,不久之后,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也将禁止生产、销售。文件规定,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文件还规定,2019年3月31日之前,国标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都可以登记。对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这意味着,超标电动车将无法得到注册登记,也就无法上路。

  即日起,没有经过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文件明确,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普遍没有摩托车驾照,因此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驾驶人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而持有汽车驾照的,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驾驶电动车时,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违法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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