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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抽查15批次电动自行车 仅1个批次合格

发布时间: 2018-11-14 10:10:02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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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有关部门获悉,明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而从本月1日起,我省已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车将禁止生产销售,电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路。

  义乌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义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计抽查15批次,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仅1个批次合格。

  义乌多部门集体约谈电动自行车经营户

  近日,义乌市公安局交管分局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义乌电动自行车经营户进行了集体约谈。会上传达学习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提出具体要求,并与电动车经营单位签订《电动车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同时,交警结合义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处罚情况及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棚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经营户仔细清查店内和仓库里的电动自行车,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立即下架处理,严禁销售;告知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好提醒工作,保证不销售超标车。

  另外,义乌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义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计抽查15批次。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14批次不合格,主要体现在轮胎宽度、整车重量、最高车速、反射器鸣号装置、脚踏行驶能力、蓄电池的标称电压、欠压欠流保护功能等方面。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购买电动自行车前应了解欲购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车自行车产品公告》;不要盲目追求高车速,时速过快的电动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还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应索要合格证、说明书、充电器,并且要核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电机号是否与车体一致,核对充电器是否配套。

  此外,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要首选知名企业产品,检查产品的标志包装,根据参数选择合适的充电器,从源头遏制充电时可能发生的火灾隐患。

  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必须登记后上路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根据我省《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即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文件规定,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电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路

  对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也就是说,2021年12月31日是所有非“新国标”电动车的大限,2022年起,旧国标、超标电动车全面禁止上路。

  文件明确,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超标电动车),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由于电动车驾驶者普遍没有摩托车驾照,因此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就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而持有汽车驾照的,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那么如何登记呢?文件规定,消费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前两天,“浙江交警”微信公众号罗列了几条消费者较为关心的问题,并做了详细解答:

  1.根据文件规定,到2021年,旧国标的电动车不能使用,那么如果今年年底买的车属于旧国标,是不是在3年后也是做报废处理?

  答:不是的。根据统计,目前市场上90%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之所以推出备案登记这一措施,是考虑到很多人买来的电动车因为超标无法上牌,成了无牌车,被偷了也无从查起。但根据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国家做出规定,是从源头上杜绝了生产厂家和商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过渡时间是3年,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

  无论是你刚买的电动车还是之前一直在骑的,只要是超标电动车,无论以前备案登记的,还是现在备案登记的,使用期限都到202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上路了。

  但如果是符合国标并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目前符合旧国标的车辆,还是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使用不受3年限制。

  2.买车后,被交警部门发现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上牌,怎么办?

  答: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长个心眼,要求商家出示相关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写上车辆型号,也可以拍下店堂内有没有贴相关告示等方式来取证。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有这些标准:时速25km/h以下,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W、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核载人数1人,并且安装了脚蹬子。

  3.文件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申请备案登记。什么是车辆合法来源凭证?

  答:一般指购车发票。

  4.明年4月15日起,是不是超标电动车无法上路了?

  答: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超标电动车是不能登记上牌的,也就是无牌车,所以不能上路。一般交警部门在路上检查,就是看车辆是不是有牌,为了检查方便,大家最好把电动车相关证件都放在身边。

  5.电动三轮车算不算在这次规定之内?

  答:电动三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除符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关规定的以外,如残疾车,其他都不允许上路。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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