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月8日讯(记者 李学娇 编辑 王时倩)选用物流公司进行大件货物运输是义乌大多经营户的必然选择,但由于长途运输,难免会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等让人糟心的问题。近日,经营户陈先生就遇上了这么件糟心事,他的一件货物在托运过程中丢失,物流公司也答应赔偿,可是现在他不知道该找谁要赔偿款。
事由:货物丢件物流站点相互推诿
去年12月20日,陈先生委托快捷物流将两箱共价值12120元的货物退回位于广东普宁的厂家。“货物是送到快捷公司樊村的物流站点,由于和物流公司长期合作,当时拿了托运合同单就走了,没想到等厂家去提货时却发现丢失了一件货。”陈先生告诉记者。得知货物丢失,他立即联系了普宁物流站点,对方多方查找后也承认货物丢失,并同意按照公司规定赔偿。
随后,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普宁物流站点明确同意赔偿的丢货证据,一张注有发货数量、金额及到货数量、金额的说明。其中一行写明欠货7001号价值4200元,此货款由快捷物流负责赔偿,并附有提货人和物流双方的签字。“本月4日普宁的物流站点写了这么一份丢货说明,然后通知我找义乌的发货点赔偿,现在樊村的发货点不承认,说谁写的说明找谁赔偿。”陈先生气愤地说,“事后我又给公司总部和两个站点打了多次电话,现在就是各种‘踢皮球’。”
为此,记者联系上了物流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她表示,公司规定丢件应由涉事货物的发货站点负责。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樊村发货点的一位业务负责人,他表示对此事知情,但无法负责。“一般都是在哪里发生问题就在哪里解决,我们和普宁站点实质上属于两个部门,具体丢件的货物信息都是由对方负责清点,理应写下欠条后直接协商赔偿问题,如果是对方没有写下欠条或者货物还没有提走,我们这边是可以处理的。”该负责人说。
律师:寄件人只需向物流公司追责
那究竟该找谁赔偿呢?针对陈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叶婷婷律师。“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陈先生只需向物流公司追责即可,至于到底由发货点还是提货点承担最终责任,这是物流公司自己内部的追责问题,与陈先生无关。”叶婷婷说。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问题,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而未保价快件则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现实中货物或快递丢件的事件时有发生,市民一定要注意保管好相关货运单据,包括承运人签发的票证、收据等等,尽量证明自己货物的实际价值,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
此外,律师建议在使用物流服务之前,市民务必阅读了解运单上的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或购买保险。若物品不慎丢失,可以先与物流公司协商解决,若在沟通协调上存在问题,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诉调解,也可向市物流行业协会寻求帮助,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记者发稿前,陈先生联系记者称,接到了物流公司电话,对方表示正在调查解决此事。中国义乌网记者也将继续进行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