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设区市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可为”规定——
城市间交通费:应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标准详见下图)。
住宿费:执行分地区、分级别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标准详见下图)。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交纳伙食费。
金华市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往返婺城区塔石乡、莘畈乡、箬阳乡、沙畈乡执行公务的(含上述四个乡镇工作人员经批准往返市区执行公务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各区按自行出台的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偏远地区由县(市)财政局公布施行,报市财政局备案。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公杂费减半。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交纳相关费用。
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省外地区在规定等级内凭票据实报销,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地区可以按定额补贴标准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减半报销公杂费。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工作人员援藏、援青、援疆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月享受省定生活补助费,不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2.“不可为”规定——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问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安活和考察调研。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除在出差地有住所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发票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摘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