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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检察官为啥揪着这起盗窃案不放?追诉抗诉耗时3年终于改判

发布时间: 2019-02-20 16:01:2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赖栩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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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2月20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赖栩栩) “有人说我轴,跟一个盗窃案死磕到底,而我觉得案件再小也不能草率办理,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得知自己办理的聂某某盗窃案荣获浙江省检察机关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专题公诉精品案件时,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范国潮感慨道。谁能想到,这起普通的盗窃案一办就是三年。

  事情还要从2016年12月的一天说起,范国潮正在审查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聂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窜至义乌某街道,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1700元的电动车及车上价值216元的四框梨盗走,但聂某某拒不认罪。

  聂某某?

  范国潮反复在脑海里回想这个熟悉的名字,原来2014年范国潮的同事就办理过聂某某盗窃案,聂某某正是以同样手段在义乌市粮油市场某店面门口盗走价值1600元的蓝色电动三轮车,不过可惜的是,因当时赃车去向无法查明,部分客观性证据收集不到位,最终对聂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两年后,当聂某某再次进入范国潮的视线,他想这次一定要让他认罪服法。

  引导侦查一丝不苟

  据了解,聂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在这一起盗窃案的提审过程中,拒不认罪,且与之前一样,赃物去向尚未查实。“我并不觉得意外,这就是聂某某的一贯伎俩。”范国潮告诉记者。

  那么这起“零口供”案件,如何突破呢?他一面想方设法找破绽突破聂某某口供,一面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引导取证,争取收集更多的客观性证据,让聂某某不得不认罪。于是办案人员从案发地附近监控开始追查,共调取监控录像30余段,清晰还原了被告人到达盗窃现场、寻找作案目标、观望、实施盗窃、逃离现场的全过程。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收购梨的证人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确定聂某某就是该起盗窃案的嫌疑人,侦查取证一度很顺利,但也遇到了难题。

  攻守同盟逐个击破

  眼看审查起诉期限将至,赃车去向还未查实。

  “我心想聂某某是个盗窃惯犯,销赃可能会有固定渠道。”范国潮告诉记者,之后办案组就改变了思路,调取聂某某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并进行一一排查,从事废品回收的邓某某进入了他们的视线,经与监控视频对比,聂某某正是将盗取车辆骑到邓某某所在小区后消失的。

  随即,侦查人员找到邓某某,没想到邓某某却否认收购,并否认与聂某某相识。线索似乎又就此中断,但范国潮没有就此罢休,将聂某某案发前两个月的通话记录统统调取出来,发现邓某某与聂某某二人有多次通话,且多次通话在五分钟以上,案发当日凌晨二人也有过通话,并不像邓某某所称二人素不相识。

  与此同时,驻看守所检察室收到举报,称聂某某在监室里炫耀自己的盗窃技能,并吹嘘自己很懂法律,与购赃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有办法逃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结合这一情况,范国潮立即行动,一方面提取监室证人证言,原来聂某某与邓某某早在2014年便相识,并约定“除非我聂某某带公安来指认,否则你无论如何都不要承认收车。”另一方面继续收集聂某某销赃细节证据,最终击破二人的攻守同盟,邓某某承认聂某某两次盗窃后所得赃物都是他收购处理。

  追诉前罪抗诉成功

  2017年6月,在经补证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2014年对聂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合并新的犯罪事实将聂某某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年的证据审查,范国潮认为将聂某某绳之以法,他已然胸有成竹。然而,一审并不十分顺利,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对2014年盗窃事实不予认定,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吸取一审庭审教训,采取多媒体直观示证,运用电子地图标注聂某某盗窃路线轨迹,借助导航软件计算行车时间辅助说理,增强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最终在不久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聂某某2014年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这一起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我仍需不断地磨砺、提升,才能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采访最后,范国潮话音未落,又顺手拿起了另一份案卷。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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