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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1个月发动机修了3次 最后一次4S店态度出现大转变

发布时间: 2019-04-02 17:41:19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王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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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中国义乌网4月2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王孝文 编辑 童晓)“十几万元的车,买来不到一个月已经返厂修了N次,现在直接在路上熄火,这个车我还敢开吗?”近日,陈先生很是恼火,连称要投诉义乌昌铃汽车4s店。

  陈先生在义乌创业已有些年头,由于生意需要,3月初,他在义乌北苑街道的昌铃汽车销售公司花了十多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用于拉货。但是没想到的是,买回去开了不到5公里,发动机故障灯就亮了。

  “发动机故障可不是小毛病!”发动机故障灯亮起后,陈先生马上停下手头的生意,第一时间就把车开回4S店检修。

  经过检修,4S店发现该车油箱里面有不少水,油箱及管道腐蚀比较严重,导致发动机故障灯亮起,4S店免费给陈先生的车换了油箱及管道后,故障灯不再亮起。

  但没过多久,车又出现了问题,发动机故障灯再次亮起。陈先生的车又一次进了维修车间,这一次,维修人员发现除了上次的油箱等部件,油泵也出了问题,4S店又给车换了油泵总成,再次消除了故障灯。

  然而,车子的问题还是没有彻底解决,发动机故障灯在不久后又亮了起来,车子再次经历了维修。

  陈先生告诉记者,3月18日,他刚开车送完货,正在回去的路上,发动机直接就熄火了,再次启动后又很快熄火,反复数次之后,车子就再也无法启动了。和往常一样,陈先生又联系了负责销售该车的业务员,告知情况后要求4S店派拖车过来。

  然而,这一次业务员却没有积极回应陈先生,只说让他自己拖车过来。陈先生想到自己的事业才刚起步,咬牙买了一辆新车,发生故障不说还受到冷漠的对待,心中气愤,前往义乌市场监管局投诉。

  记者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联系了昌铃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对此事不太知情,需要询问销售该车的业务员,并表示愿意先派拖车过来,将该车运到维修车间进行检验。

  随后,记者与工作人员陪同陈先生来到货车停放处了解情况,正如车主所言,发动机已经无法正常启动了。确认情况后,工作人员陪同陈先生等待拖车一起去往4S店。

  在4S店中,记者注意到,自3月10日开始,陈先生的车子就发动机问题共检修了3次,每次维修都涉及到车辆供油系统的一些部件,最近一次维修距离发动机突然熄火还不到2天。

  4S店负责人称,该车是公司的库存车,出厂日期是2018年4月份,今年3月份公司做活动,特价卖车,被需要用车的陈先生看中,目前车辆使用的还是临时车牌。负责人分析,由于该车是去年驾驶员开到4S店交货的,很可能是路上加了掺杂水份的不合格汽油,同时库存时间较长,水份顺着管道一路腐蚀。这次检查发现,不仅是车辆的供油系统,发动机等部件也受到了腐蚀与损坏,必须大修才能正常使用。负责人称,这样的车辆损坏情况是比较严重的,业务员可能也是为了不影响业绩,选择了向公司领导隐瞒该车的情况,导致公司无法提供足够好的售后服务。

  面对这种情况,陈先生心情复杂,他称,本来对于库存车需要维修他是有心理准备的,所以前几次维修都没有说什么,但是这次发动机直接熄火并需要大修,已经超出了他的心理预期。他无法接受一辆需要大修的车辆,要求4S店退款。

  4S店负责人向陈先生表达了歉意,表示愿意满足陈先生的要求。并提出,如果陈先生愿意选择不退款而是换一辆车的话,4S店除了给更多的优惠外,还会额外提供延保等多项服务。

  最终,陈先生接受了4S店负责人的道歉,选择了换一辆新车。

  事后,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的沈财云律师,他表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服务上,经营者对库存车不能“特价打折”,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内容,应当真实、全面。

  同时,经营者应当保证出售的车辆能正常使用,这也是汽车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而该库存车一个月内修理了三次,明显超出了车辆正常使用范围,影响了陈先生的生产、生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告知商品存在的缺陷,诚信经营,让消费者有更好更多的选择权。如果故意不如实告知,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可能还要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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