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国义乌网4月3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晓)为努力争取如期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义乌市人民法院从2016年起持续开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记者了解到,义乌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先后将56件案件中的60名个人和7家单位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截至今天(4月3日),该院共对25名个人和6家单位以涉执犯罪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罪名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并通过中国义乌网向社会权威发布6起涉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
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傅某某系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天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以来,因被告单位美亚天奴公司、被告人傅某某银行借贷到期无法偿还,多名债权人分别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决,美亚天奴公司、傅某某应归还借款共4600万余元。其中,2015年6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美亚天奴公司、被告人傅某某承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和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该债权后转让至义乌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6日生效。为逃避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傅某某委托陈某某收取美亚天奴公司厂房租金,将2016年、2017年的厂房租金共405.7308万元打入黄某某银行账户内,用于归还黄某某的借款及公司开支。2017年6月19日,傅某某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傅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傅某某在二审期间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18年5月,金华中院二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美亚天奴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本案中,作为被告单位的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傅某某为逃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利用虚假的租赁合同,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本属于被执行人的厂房租赁给他人,在收取相应租金后,又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将租金擅自处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被告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傅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及自己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傅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出法院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
沈某某、桂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12年6月5日,孙某某以桂某某为被告向义乌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义乌法院根据孙某某申请,当日保全查封了桂某某所有的HC138、HC188注塑机二台,其中价值人民币98325元的HC188注塑机放置于沈某某位于上溪镇溪田村的厂房内。孙某某胜诉后,桂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义乌法院查明,2012年下半年,沈某某、桂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桂某某手工书写字据两张,一张出具给孙某某,一张出具给被告人沈某某,表示查封的HC188注塑机系被告人桂某某拉走,实际上该台机器由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杨某某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变卖(该5万元由被告人沈某某收取用于偿还被告人桂某某欠其的加工费),致使义乌法院无法执行该标的物。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桂某某、沈某某及家属分别向孙某某还款3万元、9.8万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孙某某对沈某某、桂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后义乌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沈某某、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桂某某明知涉案机器被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变卖该被查封的机器,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涉案当事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沈某某、桂某某定罪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
罗某某妨害公务案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在其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向义乌法院申请执行。义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将案件移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执行,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报请义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指定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告知限期腾空。
2017年12月21日6时30分许,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联合义乌法院执行局、义乌市国土监察大队等部门对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义乌市上溪镇岩口湖度假村进行拆违。被告人罗某某将放有四个煤气桶的车辆堵在度假村门口,阻止车辆进入,又爬上度假村牌坊,采用往下扔啤酒瓶、倒汽油等方式阻碍拆违工作,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煤气桶4只,汽油桶1只,打火机2个,刀1把。后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义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2018年6月7日,义乌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点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挑战法律威严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本案中,罗某某以危险方法威胁、阻挠义乌市国土监察大队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法院对涉案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良好的警示效果。
【案例四】
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
王某虚假诉讼、骗取贷款案
2013年12月18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钛公司)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从义乌农商银行骗取人民币2990万元贷款,得款后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2014年8月,义乌农商银行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对该公司厂房进行拍卖。期间,王某为了偿还债权人王某某的欠款,两人预谋后共同伪造租赁厂房合同,并将此合同进行公证,王某某据此向义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护其16年租赁权,义乌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后申请执行人怀疑租赁虚假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得以查明。2016年6月16日,王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9日,金华中院二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星钛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因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追缴星钛公司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3万余元,返还义乌农商银行。后义乌法院依法撤销原异议裁定,上述公司厂房被顺利拍卖。同时,义乌法院就虚假公证一事向青海省治多县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该事件最后受到了司法部的关注。
法官点评:本案中,王某试图通过虚假租赁和虚假公证来对抗执行,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中,该案的处理对保护和实现金融债权,防范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恶意伪造虚假租赁及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来对抗执行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义乌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也促使有关公证机构进一步规范执业活动,提高办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
【案例五】
杨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2015年1月5日,因毕某某欠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104000元无法偿还,二人协商由毕某某将其名下一辆宝马车交由被告人杨某某保管,双方约定待毕某某将钱还清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归还车辆。被告人杨某某因欠刘某某的钱,又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某,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约定被告人杨某某还钱后可将该车开回,后该车由刘某某妻子胡某开走并由刘某某开回山东保管。后毕某某起诉至义乌法院要求杨某某还车。经义乌法院调解,达成由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归还车辆、毕某某偿还欠款的协议。后毕某某按照协议将欠款101600元归还杨某某,但被告人杨某某一直未归还宝马车。毕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乌法院受理后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被告人杨某某拒不归还车辆。义乌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2016年7月2日先后二次对被告人杨某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但被告人杨某某在有能力取回车辆的情况下仍不归还该车。
2016年8月1日,杨某某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杨某某仍未将车辆返还给毕某某。义乌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其归还车辆且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取回车辆的情况下却拒不归还车辆,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六】
骆某某妨害作证案
被告人骆某某系义乌市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淮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起诉,2013年,龙淮公司的全部财产被法院裁定拍卖。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骆某某为了偿还楼某某另案判决确定的借款,指使楼某某以他人的名义起诉,后楼某某让骆某明(另案处理)起诉,两人捏造虚假借款,拿着75万元的借据、银行流水、起诉状等材料向义乌法院起诉骆某某和龙淮公司。2014年1月23日,义乌法院判决骆某某和龙淮公司返还骆某明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后经义乌法院执行,未分到执行款。
2018年7月20日,义乌市公安局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抓获骆某某并予以刑事拘留。义乌检察院于2019年2月27日提起公诉,义乌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捏造事实,是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和不当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骆某某为达到多分得执行款偿还其他债务的目的,而捏造虚假借款事实并提供虚假证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