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国家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至13%,不少汽车生产商提前降价,让想买车的消费者乐坏了。可是义乌的杨先生却有些烦恼,订车合同里约定“税费调整后,按调整后金额支付”的条款,汽车经营单位却拒不履行。
今年3月初,杨先生在义乌某汽车经营单位看上了一台汽车,由于他此前了解到4月起国家增值税税率将进行下调,在签订合同前便询问销售人员税费下降后,未付的尾款是否也会下调。
销售人员表示从未遇到过此类情况,不清楚怎么处理,而销售经理也未作明确答复。随后,细心的杨先生发现订车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如遇政府相关部门税费政策调整导致车价上调或下调,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同意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等内容。”有了白纸黑字的约定,杨先生这才安心地签了订车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4月底,杨先生按照约定前去交付尾款提车时,发现由于税费下调,该款车的官方指导价下调了约1万元。杨先生认为汽车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减免因税费政策调整引起的汽车差价。但汽车经营单位却不同意杨先生的诉求。
接到投诉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北苑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汽车经营单位代表认为双方在签订订车合同时,销售给杨先生的汽车价格并非汽车品牌的官方指导价,而是双方约定的市场价格,已经存在一定优惠。因此杨先生提出的因税费调整引起的汽车价格下调的差价补偿理由不成立。
汽车经营单位代表提出的这条理由,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认为并不成立。因为在双方签订的订车合同中,关于国家税费政策调整引起的汽车价格下调问题,双方并没有约定价格是品牌官方指导价还是市场价,降税后,汽车售价确实有所下调,杨先生又尚未提车,综合各方面因素,杨先生的诉求应该予以支持。
后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杨先生同意按照订车合同里约定的价格支付尾款,然后由汽车经营单位补偿杨先生整车威固车膜和车辆维修工时优惠,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