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绿色工厂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2)鼓励纺织、服装、皮革、化工、化纤、造纸、橡胶塑料、建材、有色金属加工、农副食品加工、机械、家电、高端装备制造业等行业选择一批绿色制造基础较好、在国内同行业代表性较强的龙头企业申报创建绿色工厂。
(3)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详见义乌政务服务网)。
申报程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浙江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浙经信资源〔2018〕98号)相关要求,开展绿色工厂的申报工作:
(1)自评价。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评价。
(2)第三方评价。企业自评价满足绿色工厂标准时,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
(3)组织申报。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向义乌市经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经初审后报送至金华市经信局。金华经信局开展全市审核企业的审核汇总后报省经信厅。
(4)省级评估确认。对各地经信部门审核上报的企业和园区,省经信厅将组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汇总后报工信部审核确认。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规定,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制造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省节水型企业创建
省节水型企业评价必须满足“节水型企业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为否决项,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同时,节水型企业的技术考核指标和基础管理考核指标两项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企业。(相关标准详见义乌市经信局网站。)
节水型企业由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报书》,将申报书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建设、水务局做好初审,并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上报金华市相关部门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每年10月底前,金华市经信、建设、水利部门择优向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推荐申报省级节水型企业(附“节水型企业”申报评审材料)。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经省经信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命名为“浙江省节水型企业”。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规定,对首次获得省节水型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绿色工厂创建与省节水型企业创建由市经信局行业管理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