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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宿舍窗户坠楼要求公司赔偿 义乌法院判决:公司不担责

发布时间: 2020-03-05 13:41:36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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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中国义乌网3月5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舒怡 编辑 童晓)员工因公司欠薪及对她工伤问题的“漠视”,采取极端手段维权,不慎从公司的窗户上坠落……事后,这名员工向公司提出赔偿,并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了义乌法院。

  今天(3月5日),记者从义乌法院获悉,该案于近日审结,办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涉案公司无需担责,人命固然关天,但利用违法的方式“维护”权益,这样的弱者,法律不予支持。

  2016年10月20日下午4时,田某在公司包装车间走廊把纸箱里的袜子抬到塑料筐时不慎扭伤了腰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

  因为不满上述结论,田某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爬上公司职工宿舍的窗户准备跳楼,后被派出所民警劝下。2017年3月15日下午3时左右,田某又爬上公司职工宿舍的窗户,先站上窗户外面的空调外机,后又小跨步至旁边的空调外机,最后从空调外机上坠落。

  事故发生后,该袜业公司立即拨打110及120,田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入医院治疗。田某认为,她作为袜业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欠薪及对她工伤问题的漠视,导致她投诉无门只得采取极端手段维权。正是由于袜业公司的欠薪行为、对其工伤情况的推脱以及对厂区管理的疏忽,共同导致了田某的损害结果。为此,田某以袜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起诉到义乌法院。

  记者了解到,义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袜业公司对田某坠楼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首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一方即田某承担。因田某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袜业公司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故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田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坠楼受伤,与袜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简而言之,田某自己先爬上袜业公司职工宿舍的窗户,后站上窗户外面的空调外机,又小跨步至旁边的空调外机,最后导致坠楼受伤。

  “田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不是故意翻越,不可能到达窗台外侧而导致坠楼。袜业公司作为宿舍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及120对田某进行救助,故袜业公司对田某的坠楼不应当承担责任。”该法官补充道,田某即便对工伤认定心存意见,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法律不应鼓励通过偏激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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