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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月活动

发布时间: 2020-04-13 09:29:51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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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4月13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国家领导人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勿使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维护义乌市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医保局于4月份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月活动。为此,义乌商报记者就义乌市医保基金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市医保局负责人。

  问:“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宣传月活动如何开展?

  答:为把握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义乌市宣传月活动以“网上宣”“掌上宣”为主,主要由九个“起来”组成:一是宣传标语亮起来。编制宣传标语,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等公共场所以LED电子屏或横幅等滚动播放和展示。二是新闻媒体推起来。系列报道解读医保基金监管有关法律、政策,宣传义乌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所取得的工作成效。三是政策问答编起来。以国家、省、市医保政策为主体,对内编制医疗保障政策汇编,对外编制医保政策问答手册。四是法规培训讲起来。组织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五是有奖竞答考起来。以有奖竞答的形式,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推动政策法规“学起来、考起来”。六是承诺接力接起来。组织开展微信朋友圈承诺接力活动。七是流动喇叭响起来。利用宣传流动车、社区小喇叭、农村大广播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八是执法检查动起来。开展“双随机”检查行动。九是移动展板展起来。制作移动展板,巡回集中展示。

  问: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答:针对医疗保障涉及的三类主体,涉及定点医院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1.盗刷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零售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符合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情形除外);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问:欺诈骗保行为如何处罚?

  答:目前我国已正式将医保欺诈骗保行为按诈骗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按诈骗公私财物论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问:发现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如何举报?

  答:群众发现医保欺诈骗保行为,可致电0579-89915102或发送电子邮件致ywsybzx@163.com,向市医保局举报。市医保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属实的,将根据国家、省医保局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编辑: 梁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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