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4月15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陈洋波 通讯员 穆文好)近日,义乌法院审结了一起同饮同乘、致人损害后要求同伴赔偿的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赔偿诉求。
据了解,2018年8月19日,原告郑某驾驶车辆与被告陈某鑫、陈某飞、王某三人一同外出旅游。回义后,四人一起吃晚饭。席间,郑某与陈某鑫、陈某飞喝了啤酒。饭局结束后,在陈某飞提出要找代驾、王某联系代驾的情况下,郑某觉得目的地距离较近,不会发生事故,便启动车辆。不久,郑某驾驶的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随后,对方驾驶员要求郑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对方提出报警。此时,郑某因害怕被处理,直接掉头离开。王某马上提出停车,但郑某没听。10多秒后,郑某碰撞行人,造成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郑某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外,原告方与死者的父母达成和解,赔偿90万元,补偿15万元,共计105万元。2019年6月27日,原告郑某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在被告陈某飞提出要找代驾、被告王某联系代驾时,认为回家距离近,轻信不会发生事故,在未得到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动汽车离开,后碰到他人车辆,造成两车受损,对该损害,三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无过错,故三被告无须承担责任。在车辆剐碰后,协商赔偿时,原告因为害怕报警而突然加速掉头,被告王某叫其停车其也未停,并在行驶中撞人并致人死亡。该事故系原告为逃避责任故意逃逸引起。鉴于当时情形,三被告已尽到相应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义乌法院依法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