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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金又失信 义乌廿三里查处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9-08 14:38:11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袁乐 通讯员 吴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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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9月8日讯(记者 袁乐 通讯员 吴颖颖 编辑 童晓)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廿三里大队对一起高空抛物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依法扣除个人信用分。

  9月7日8时50分,廿三里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廿三里街道通宝路1767号北侧时,突然听到“咣咣”一声巨响,抬头一看,只见一块块砖头正从5楼窗户被抛出,重重甩落在地,让人看得胆战心惊。

  执法队员立即上楼寻找当事人。经调查,原来是通宝路1767号5楼正在进行室内装修,装修工赵某贪图省力,直接将装修改造过程产生的砖头等建筑垃圾从5楼窗户向外抛下。执法队员当场对赵某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并要求其将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同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我想着通道是封闭的,应该没人,这些建筑垃圾又不方便装袋清理,从5楼运下去很麻烦,便贪方便直接从楼上扔下去了。”当事人赵某懊悔不已:“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因为贪一时之便,不仅要罚款,还要失去信用分。以后我一定注意自己的行为,不会再随意乱为。”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廿三里大队负责人表示,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严重危害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文明意识,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法律链接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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