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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 义乌一货车司机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21-10-08 11:58:11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见习记者 陈佳琪 通讯员 罗雪飞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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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10月8日讯(见习记者 陈佳琪 通讯员 罗雪飞 编辑 童荟颖)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可在一些人眼里却成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昨日(10月7日)早上,义乌赤岸派出所两位民警来到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赤岸大队,移交了一起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案件。据悉,今年以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查处消防栓取水案件36起。

  据了解,10月6日晚11点20分左右,当事人戚某开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从义乌运货去丽水,车辆经过赤岸镇义武公路高寿尖隧道时,他看到隧道里有消防栓,想到水箱里的水不多了,便在一个消防栓旁停了下来开始取水。当事人说:“因为经常开这条路,我知道出了隧道会有个长下坡,长时间踩刹车的话刹车轮毂会发热,需要水箱里的水来降温,我担心水不够,看到隧道里有消防栓就停下来加水了。

  ”

  结果没多久就被隧道管理人员发现并报了警,义乌赤岸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带回所里做了笔录,并在次日早上将案件移交给执法局赤岸大队。随后,隧道的两名管理人员也来到大队,向执法队员提供了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和现场照片。管理人员说:“我们在监控里看到这辆车停在隧道内16号消防栓旁开始取水,就立刻赶去现场了,到现场时,发现消防栓水带上的金属接头都被他剪掉了,于是就报了警。”当执法队员对戚某进行询问时,戚某表示十分后悔,“没想过这是违法的,结果不仅在派出所待了一夜,还要到你们这里接受处罚,早知道在出发前就把水加满了!”本案现已立案,鉴于当事人同时存在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将对其进行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义乌市信用管理办法,扣除其相应的信用分。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违反上述条款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执法队员提醒司机朋友,切勿心存侥幸,出发前提前检查水箱,中途确需加水的,尽量到附近加油站、服务区等加水点进行。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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