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旦招进来就要签合同,这不仅是维护员工的权益,也是我们企业的自我保护。”廿三里某饰品加工厂负责人吴女士用自己的“哑巴亏”,给身边正在招工的企业提个醒。
原来,2020年8月份该厂招用陈某为仓管员,双方就工资、奖金等待遇进行口头约定。从试用期到正式录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厂里多次要求陈某来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每次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去年5月,陈某突然辞职,厂里及时结清了其工资、奖金。不料,两个月后该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成了“被告”,被陈某追讨上班期间的两倍工资。
眼下,义乌诸多生产经营单位纷纷进入复工复产季。为和谐劳动关系,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发出提醒,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减少劳动纠纷的关键,无论是招工企业还是应聘人员,都要认真对待。
关于“试用期”
有不少务工人员在试用期(三个月)内会突然被用人单位辞退,并以在试用期内试用为由不发放工资。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也不能随意约定,还须符合法律规定。
温馨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工资”
有些务工人员会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每月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剩余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如果没什么事也可以,但一旦该务工人员中途被辞退或者离职,就比较被动。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口头约定的工资,最后就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来计酬了。
温馨提醒: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要“按时足额”。务工人员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务工人员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务工人员本人的工资清单。
关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双方各自原因,会出现没有及时签订合同仅口头承诺等现象;有的员工离职很随意,今天说不干,明天就走人。
温馨提醒: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经协商,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自行变更的。因此当你遭遇调岗降薪时,一定要有协商意识,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不要一味地被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