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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海关助力中欧班列企业减税降费

发布时间: 2024-03-28 08:46:41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义乌商报记者 吴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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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我参加一次座谈会,提出的一个小建议,海关总署和杭州海关十分重视,还专门出台了指导意见。”3月27日,回想起多年前的场景,义乌市义通欧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林辉寰依然感慨。

  林辉寰所提起的政策是海关总署下发的《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导企业准确划分回程进口货物国际和国内段运费,积极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境内运费扣除。这是海关总署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出台系列举措之一,不仅帮助企业减负降本,也填补了境内段运费及其相关费用扣减的政策空白,进一步提高中欧班列的竞争力和便利化水平。

  据悉,《意见》执行两年多来,义乌海关合计为企业扣减境内段铁路运费332.25万元,减征税款67.77万元,惠及企业114家。

  今年以来,义乌海关在开展“四大双千”活动时获悉,部分企业对如何申报境内段运输以及相关费用如何申报扣减还有疑虑。对此,义乌海关工作人员下沉一线,积极指导企业申报,对企业提出的共性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意见》中的相关条款。

  义乌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工作人员表示,《意见》中所称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往来于我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企业可以申报扣减的费用分为,运费发票单独列明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运费发票未单独列明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两种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四种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中欧铁路各线段当期运价,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成本比例,起卸前、后运输距离比例,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意见》对各类成交方式的申报作出了要求。申报成交方式为EXW、FOB、C&I且符合扣减情形的,企业可直接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申报起卸前发生的全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或C&F境内目的口岸且符合扣减情形的,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申报成交方式为C&F或CIF边境口岸的,正常情况下无需对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义乌海关提醒广大企业,只有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换轨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才可以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若换轨地点在境外,比如哈萨克斯坦、蒙古或俄罗斯境内,则不符合扣减情形。海关审核运费的基础是企业实付、应付的运输费用,如企业提供的分摊依据明显与实付应付的基本原则相悖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可能导致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扣减。企业提供的分摊依据需符合客观量化的标准,如企业仅能简单提供订舱企业出具的简单说明,但不能提供该笔费用的来源、计算方法等佐证材料,该依据不符合客观量化标准,会导致海关无法据此开展审核,从而无法扣减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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