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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7-11 09:33:5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记者 龚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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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值盛夏,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时常顶着烈日高温作业。7月8日,市总工会发出《义乌市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提示全市各用人单位,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

  《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要求,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相关规定,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职工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数量及作业条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提示函》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全市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也将竭诚为外卖小哥、环卫工人、货车司机、快递员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图书阅读等服务。”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共建义乌高质量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 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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