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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6-21 09:31:45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郑琤

  中国义乌网6月21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郑琤)从市社保处获悉,为深入推进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明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为便于群众进一步了解有关政策,社保处相关人员特对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确定(193.6元/月),补贴期限为50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参加新社区集聚建设;二是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批次分房到户前参保);三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

  【申请补贴的具体经办流程】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城乡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由村(居)、镇(街道)、市社区建设办盖章。办理方式上,已经在享受待遇或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村里统一办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同时,提供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居民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办理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办理补贴需提供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工行、农行、邮储、农商行四家银行选一家),已在社保处享受待遇的人员发放到原待遇发放账号。

  【社会保险补贴兑现方式】对于已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超过(含)50个月的,一次性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50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余补贴在正常连续缴费情况下按月给予补助,享受补贴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终止、转外等情况的不再给予补助。

  据了解,目前相关经办程序正在开发中,一旦程序开发完成,市社保处将第一时间开展受理经办。广大市民如有问题,可致电9615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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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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