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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检察院甘当“店小二” 为非公企业分忧解难

发布时间: 2016-07-14 15:19:00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胡永平

  2016年以来,为促进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打破传统“粗放型”唯数字办案的GDP评价模式思维,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院汪瀚检察长提出的规范、理性、平和、文明的绿色司法理念要求,努力追求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中告诉记者,作为国际商贸名城,义乌市目前共有各类企业47276家,其中非公企业47269家,占全市经济实体总数的99.99%,远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他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保障、促进非公经济、非公企业发展的立足点必须建立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之上,服务点必须具有精准性,服务领域必须具有可拓展性,服务举措必须具有可持续性。他提出,检察机关要眼界向外寻找检察职能可以延伸拓展的领域,从重打击、轻预防的理念拓展到打防结合、帮扶修复的理念上来,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把打击、预防、服务、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打防结合,大力开展预防工作。

  主动送法上门为企业分忧解难

  “努力当好司法“店小二”,竭尽全力做好“司法托底”分内事!”彭中用这句话形象地向记者传达了他的司法服务理念。彭中说,他们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积极提升服务意识,从以往的被动服务转变到积极主动服务的观念上来,把监督职责、保护民生与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义乌人民检察院所有的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都严格按照“一月一核查一登记”制度,纷纷深入非公企业一线,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存在的困难,并以检察视角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问题,赢得了企业点赞,也获得了义乌市委、市政府的首肯。

  严厉打击损坏非公企业利益犯罪行为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义乌市人民检院受理的涉非公企业犯罪案件314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涉及知识产权、环境污染、金融、税务等领域。”彭中告诉记者,非公有制经济为义乌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涉及非公企业犯罪案件近年也高发不断。因此,义乌市人民检院在加强犯罪预防的同时,也严厉打击损坏非公企业利益、有损非公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执法机关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等行为,突出加强对非公企业的债务纠纷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连续查办虚假诉讼案件,对导致企业资产流失,侵害企业权益的民商事案件,一律提请抗诉或开展督促起诉,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倡导绿色司法避免办案对当地经济的负面影响

  “严格落实涉企案件办理从传统“可定可不定,不定;可捕可不捕,不捕;可诉可不诉,不诉”的观念向“能不定的不定,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的观念转变。”彭中告诉记者,这是他们目前要求办案人员必须贯彻的新的“绿色司法”理念,目的就是要使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不能像过去那样片面强调办案数量,结果是案子办了,企业倒了。这不仅给企业员工就业带来困难,也给当地的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彭中告诉记者,今年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义乌市场商户经营红珊瑚制品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该类案件多达32件36人。这些案件的涉案物品均为红珊瑚制品,根据2000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彭中说,检察院接手案件后,发现该司法解释距今已16年之久,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他们认为,传统作为家居观赏物的珊瑚制品与大型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应有所区别,且在红珊瑚案件发案前,销售红珊瑚制品一直未有相关部门出面查禁,相关监管部门也没有就这一违法犯罪问题在市场上广为告知,涉案市场经营户大多是通过外地交流会、店面等公开渠道进货,后存放于市场摊位上公开售卖,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不允许买卖的红珊瑚制品证据不充分。如果机械适用司法解释,这些市场经营户一夜之间就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既不符合刑法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也对以非公经济为主体的义乌市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因此,在办理该批系列案时,他们秉持“能不诉的不诉”原则,将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佐证的案件,在报告上级检察院获得支持的情况下,按照嫌疑人主观认识证据不足不起诉处理,目前已对首批11起案件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给广大的义乌市场经营户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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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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