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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有调整

发布时间: 2017-01-04 09:43:44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通讯员 龚亮亮 记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1月4日讯(义乌商报通讯员 龚亮亮 记者 林晓燕)记者从市社保处了解到,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每年1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和保障待遇按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定期调整。根据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调整为高档51465元,低档11280元。相应地,按高档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为每人每月705元,按低档标准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为每人每月423元。

  针对目前许多被征地农民关心的人员核定等问题,社保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关于完善义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核定办法的通知》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进行。

  ★参保人数

  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含农用地)的数量占总耕地数的百分比对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量确定参保人数。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

  ★参保范围

  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

  被征地行政村根据核定的参保总人数,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参保流程

  (一)国土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在启动征地工作前将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镇(街道),由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村。

  (二)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应保人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提出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道)审核。

  (三)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名单。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

  (四)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道)核准,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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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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