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3月27日讯(通讯员 盛金兔)“我的脸在烫头发的时候被烫伤了,店家还不肯赔偿,你们可要给我评评理!” 3月27日上午,安徽人邓女士带着一肚子的火气,找到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所,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据邓女士介绍,3月10日晚,她约了几个伙伴到义乌市工人北路某美发店烫发。但在烫发的过程中,烫发水流到邓女士脸上,而美发师又未能及时处置,邓女士脸部颧骨位置迅速出现了一块红肿。美发店的成经理立即开车将邓女士送到医院。经过医生诊治,邓女士很快消除了疼痛。
3月18日,邓女士到市中心医院复诊。医生检查后,告知邓女士烫伤已经基本痊愈,但是烫伤的黑色斑痕却无法确定褪色的时间。原来是一张白里透红的脸,现在却留下了一块墨水瓶盖大小的黑色斑痕,这让邓女士十分郁闷。3月19日,邓女士专门找到美发店讨说法,要求店家赔偿误工费4000元和后续医疗费6000元,并退还烫发费120元,共计退赔10120元。
对于邓女士的诉求,店家却另有一番说法。美发店的成经理表示,经过调查了解,邓女士之所以烫发烫伤了脸,主要是其本人的因素引起,因为烫发时邓女士不听美发师的嘱咐和劝导,不时地乱动,并和同来的伙伴们聊天,以致脸部被烫伤,这完全是邓女士本人的责任。成经理当场拒绝了邓女士的赔偿诉求,但出于人道关怀,愿意补偿邓女士200元。
稠城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开展调解。
在调解现场,邓女士提供医院的急诊病历卡和医疗费发票,陈述了烫发烫伤脸部的情况经过,并降低了赔偿要求,将10000元的降到了5000元。尽管如此,成经理还是表示,这起事故完全是邓女士的责任,美发店已第一时间将邓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在医院就诊的全部费用,且医生也说脸上烫伤位置的黑色斑痕,再过一个月肯定会慢慢褪去,因此过高的赔偿诉求肯定不会同意,只愿意补偿邓女士200元。
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执法人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店家为邓女士烫发也是提供一项消费服务,在烫发时,由于店家处理不及时,造成消费者脸部烫伤,是店家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使邓女士存在未听美发师嘱咐和劝导,不停的乱动及与同伴聊天等不当行为,但是店家应当及时提醒并制止,因此邓女士的脸部烫伤不能免除店家的责任,须赔偿邓女士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因脸部烫伤在家疗伤停止上班的误工费等。
经工作人员耐心解释说明和劝导,美发店经理当场同意以一次性赔偿方式,赔偿邓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烫发费等共计2500元。对于这一结果,邓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