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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向信用卡全额罚息说不

发布时间: 2017-04-06 10:54:05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史洪举

  虽然市场交易法则讲究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签订了协议的持卡人就该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市场经济更追求公平正义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近日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2016年3月,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000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后得知,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计算。李晓东认为该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据了解,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4月5日《法治周末》)。

  所谓信用卡全额罚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偿还账单欠款时,应该按照账单全额(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还款部分)为基准计算罚息。如账单为两万元,即便到期后仅差1分钱未还清,也应按照两万元为基准计算罚息,而非按照未偿还的1分钱为基准计算罚息。信用卡全额罚息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很多人对其公平合理性多有诟病,但很多银行一直执行全额罚息。笔者认为,无论李晓东的诉讼结果如何,监管部门都应及时发声,从公平角度出发,责令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

  一般来说,全额罚息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和预见程度,也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所谓利息或者罚息,通常是建立在本金基础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罚息,如果本金已经部分归还,则欠款人只需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或罚息。在正规金融借贷或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就经常这样约定,极少使用全额罚息条款,即使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只是要求债务人就未履行部分承担罚息,不存在就全部债务承担罚息。银行与刷卡人之间也是普通的债权关系,其有什么特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额罚息呢?

  其次,信用卡全额罚息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办理过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感受,推销者只会滔滔不绝地讲述信用卡的免息期、额度等好处,对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闭口不提。多数是“指导”办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芦画瓢”地填写完相关信息了事。在银行工作人员未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绝大多数人根本不了解违约责任是什么,是否会收取全额罚息。那么,这种过分加重持卡人责任且未明确告知的全额罚息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该得到支持。

  虽然市场交易法则讲究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签订了协议的持卡人就该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市场经济更追求公平正义,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制订全额罚息这一过分加重持卡人责任的霸王条款,就该被制止。

  当然,银行或许也有苦衷,信用卡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较多,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但对付“老赖”也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采取超出普通人预见能力的全额罚息。可以考虑通过效力更高的法规作出规定,除了将逾期不还者列入黑名单外,银行还可要求其承担全额罚息、违约金、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追讨费用,而非绕过法律法规搞“小动作”。

  简而言之,缺乏法律法规授权的信用卡全额罚息不公平、不合理,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规范或清理。一是要实行总额控制,无论标准高低、项目繁简、名目多少,违约金或罚息总额不得超过相应标准,如不得超过年利率36%这一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二是要明确告知义务,要求银行以显著字体书面告知持卡人各项义务,否则银行不得主张相关权利。这样才能防止银行店大欺客,让持卡人公平、明白、无忧地体验信用卡业务。

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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