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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义乌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7-04-26 10:25:14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旭航 夏曙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义乌有关部门公布了“2016年义乌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覆盖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型,旨在通过曝光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展示义乌市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清风”行动中的鲜明立场和决心。

  出口假冒“DISNEY”文具

  去年5月,义乌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墨水等小商品货物。现场关员发现集装箱内有不少文具,外壳上印着迪士尼经典“冰雪女王”“白雪公主”“汽车总动员”的图案。由于该批文具做工粗糙、包装简陋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义乌海关暂停了该批货物的通关。

  经过比对和权利人确权,该批货物侵犯了著作权。根据规定,义乌海关对该采购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在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决定。

  【点评】

  该案同时存在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案情较为典型。同时,案件查办后,义乌海关及时了解到市场经营户对著作权的认知不足、了解片面等现状,通过邀请市场经营户参观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厅,与权利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利用“义通关”公众号发布普法微宣传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出口侵权机油滤芯器

  去年4月,浙江某外贸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商品至利比亚。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标有“TOYOTA”等商标的机油滤芯器9200个、标有“耐克”等商标的帽子11160个、标有“GUCCI”等商标的太阳镜5400副、标有“FRESHLOOK COLORBLENDS”商标的隐形眼镜500副,货值较大。

  通过逐步摸清该批货物的报关、仓储、货代、采购等情况,最终从收货人王某处获取该批货物的原始采购清单,并及时将4家商铺销售侵权商品等有关线索通报给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另案处理。根据规定,义乌海关对该外贸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在案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决定。

  【点评】

  该案的成功查办,是义乌行政部门之间深化合作、深挖侵权源头的典范。案件查办过程中,义乌海关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关键证据通报给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职责,高效完成侵权产品鉴定并对市场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擅自装箱出口假冒书包

  去年6月,义乌检验检疫局稽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义乌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在义乌港某仓库,擅自装箱出口以假充真的书包(FROZEN、DISNEY等),数量15箱,货值9452元。经确认,采购方无法提供有效授权证明以及通关单,涉嫌出口以假充真商品。

  义乌检验检疫局对侵权货物进行了封存,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停止出口涉及以假充真的商品、处罚款11342元的决定。

  【点评】

  该案是义乌检验检疫局根据义乌市场采购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对辖区进行每日不间断巡查,严查市场采购产品出口中各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自“清风”行动开展以来,义乌检验检疫局坚持以查处出口环节发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工作内容,严厉打击了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跨国销售假冒美孚润滑油

  2015年11月,宁波海关截获一批走私假冒润滑油,在阿里巴巴大数据协助下,义乌警方最终发现该批润滑油是从马来西亚生产灌装,从浙江、广东等地流入国内。经过近两个多月的循线深挖,去年6月,在公安部经侦局指挥下,义乌警方联合广东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成功捣毁广州番禺区、天河区以及义乌市仓库3处,现场缴获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国际品牌假冒润滑油近万件,同时通过排查销售合同、清单等,最终确定该案的总涉案金额达上亿元。

  【点评】

  该案采用境外流入境内售假操作模式,极具典型性。案件涉及产品关乎民生,是近年来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的首起从国外进口假冒商品到国内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为此,去年8月公安部专门发来贺电。

  微信朋友圈销售假货

  去年9月,江苏一品牌权利人举报,称热销的“CHAN传澄”品牌恒温袜有微商在售假。次月14日凌晨,义乌警方成功捣毁一包装加工假冒“CHAN传澄”品牌恒温袜的制假窝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当场缴获成品恒温袜2780袋(条),标有“CHAN传澄”品牌的包装袋、吊牌、纸卡、纸箱等各类包材7万个(只)。

  【点评】

  这起案件是义乌公安破获的首例微商售假案件。相比传统的网购平台,微商模式更为便捷、隐蔽,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在初期排摸和收网中,办案干警花费了大量精力和心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

  2015年,广西小伙黄某、朱某、余某三人大学毕业后在义乌廿三里街道通过阿里巴巴销售标有“浪莎”“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袜子。三人先后向诸暨某袜厂的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6000余双假冒注册商标的袜子,采购金额73000余元,通过网上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达86000余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产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审理,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点评】

  案中三人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勇于创业,原本是值得鼓励的,然而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单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创业之路一开始就是错的。

  擅自使用商标搭人便车

  原告浙江某伟星公司系第1045216号“伟星”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安徽某伟星公司、某建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擅自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义乌法院判决安徽某伟星公司、某建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点评】

  安徽“伟星”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原告商标所拥有的良好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世界杯官方用球被仿造

  原告是“显著的球”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该美术作品使用在2010年南非世界杯官方比赛用球上。2014年,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至阿联酋的一批货物中有约60箱3000只足球涉嫌侵犯原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表面的整体图案与原告涉案作品基本相同,差异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出口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其发行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故义乌法院判决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口侵犯原告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点评】

  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发行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外贸从业者在报关前需仔细审核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涉诉纠纷。

  离职员工“坑害”老东家

  亢某、刘某、童某均曾在义乌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机械设计或销售,均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该公司后来研发了同时拥有汽车遮阳功能和其他场合遮阳功能的遮阳伞,亢某参与并掌握了这种伞的四个关键配件的设计。

  三名当事人离职后合谋在义乌经济开发区某厂房内开办加工厂,并使用亢某在该公司掌握的设计生产汽车遮阳伞,抢在该公司前上市。至查获时止,违法经营额达200万元。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三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决定。

  【点评】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商业秘密联系点建设,强化提升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背景下发现并查处的一起案件。案件查处中经过办案人员多日守候,紧紧抓住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与模具加工点等上下游环节证据,层层剥离。

  电器商行介绍售假遭处罚

  去年10月,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某五金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电线案(另案处理)调查中,发现该商行擅自购进的140卷假冒“永通”注册商标电线系义乌某电器商行负责人蔡某在明知上述电线为假冒的情况下,为该五金商行提供了介绍货源、联系订货、联系送货等便利条件。上述电线违法经营额为17800元。

  该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的决定。

  【点评】

  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实际查处中存在一定的难度。该案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不仅第一时间固定了涉案电线,更是在对五金商行的调查中注重精细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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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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