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资讯 正文

义乌交警部门严查车窗抛物 市民随手拍视频照片有奖

发布时间: 2017-05-23 10:12:26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旭航

  烟头、纸巾、果皮、易拉罐、塑料袋……不少驾驶员或乘客都有随手扔垃圾的经历,扔者无心,但对别人来说可能是一场飞来横祸。车窗抛物不仅破坏环境,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少网友也经常在论坛和微信朋友圈吐槽这种陋习。

  昨天,记者从义乌交警大队获悉,交警部门联合义乌市文明办开展“车窗抛物”随手拍活动,鼓励市民朋友利用行车记录仪或录像对这类不文明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即日起至6月30日,只要你在义乌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现有人车窗抛物,不用犹豫,通过“义乌交警在线”微信平台进行举报,内容经核实被采用的热心市民,交警部门将奖励10~100元话费。

  【网友吐槽】

  随手一抛不是“小事一桩”

  “下午出门办事经过城中路,前车后排座位一名女子把车内垃圾随手扔到车窗外。网友“幸运答案”说,她丢掉的不仅是垃圾,更是文明。

  网友“晴天”留言:“勿以恶小而为之!”

  网友“江南一叶”表示:不仅仅只有车窗抛物,有一些等车的市民还悠闲地磕着瓜子吃着水果,果壳纸屑撒落一地,全然不顾社会公德和一旁在做保洁工作的环卫工所付出的劳动。

  “我就是觉得停车丢个垃圾太费事,放在车里又很脏,就随手把袋子扔了,没想到差点引发追尾,现在想起来就后怕。”网友“小枣儿”的随手一抛,早餐塑料袋恰好落到后方车辆挡风玻璃上,导致后车紧急刹车险些追尾。

  “这种现象几乎每天都有,红绿灯路口是重灾区,垃圾各式各样,大多是烟头、塑料袋和纸巾。”环卫工人徐师傅说,为了清洁卫生,他们只能在车流里捡垃圾,虽然尽量在红灯的时候去捡,但是有时候垃圾多来不及也没办法,“我们最怕的就是烟头,有些车主没把烟头熄灭,一放到袋子里,连袋子都着了火,还有弹到草丛里着火的。”

  【交警说法】

  查处车窗抛物取证较难

  车窗抛物有很大的交通隐患,特别是在高速行车过程中,抛物直接砸中车辆将导致车辆受损,甚至后车为了紧急避让前车所抛出的物品,采取猛打方向等避让措施也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抛撒的烟头如果落在草坪或货车的货物上,还容易引发火灾。而环卫工人为了清扫道路上抛撒的垃圾发生事故也时有发生。

  据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5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违者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车窗抛物,无论在市区道路还是在高速公路上,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直都在整治,但在现实查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这项执法并不容易。“车辆流动性强,交警巡逻不可能面面俱到,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一定难度。”义乌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再加上从车内扔垃圾是一瞬间的动作,他们查处时也常遇到取证难的问题,除非执法记录仪正巧拍到了扔的瞬间。

  交警表示,一方面,他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告知驾驶员开车时往窗外扔垃圾是违法的;另一方面,警方也会加大查处力度,进行录像取证。

  【举报方式】

  查实被采用

  获10~100元奖励

  途径

  关注“义乌交警在线”微信平台;

  点击“拍摄”,发送小视频。

  要求

  举报人必须提供准确的违法时间、违法车型、号牌、违法地点、行驶方向等信息。

  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

  能完整体现车窗抛物的动作和过程。

  原则

  违法行为由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只对在第一时间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恶意举报。

  温馨提醒

  驾驶员开车时不能玩手机,所以最好是用行车记录仪或是乘车人拍摄。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并能够保持电话畅通,交警部门会在后台与你联系。

  除了对被举报者进行罚款处罚,还将在微信公众平台以及电视台进行曝光。

  对于积极举报且举报内容经核实被采用的热心市民,交警部门将奖励10~100元话费。活动结束后,话费将直接充到手机上(仅限中国移动用户)。

  此外,义乌交警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绝不会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资料。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