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义乌市国税局联合公安机关,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内查外调,锁定了义乌YD进出口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证据。案件涉案金额达1.17亿元,涉及出口退税额1700余万元。
目前,主要涉案人员吴某珍、叶某剑、方某萍等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案人员林某灶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缉名单,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后续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账户调查:
资金流向疑点重重
去年6月,义乌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下发的稽查疑点线索———义乌市YD进出口公司上游开票企业中已有两家被认定涉嫌虚开发票。上级机关同时提供了YD公司业务联络关系信息,要求该局核查YD进出口公司是否存在出口骗税问题。
义乌市国税局当即对该企业立案调查。检查人员查询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信息,发现企业对公账户往来金额巨大,但每日余额却很少。检查组决定对企业经营涉及的上下游企业收支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和梳理。
检查人员发现,在上游方面:购货资金均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吴某珍等个人账户汇入,资金汇入位于北京等地的供货方法定代表人叶某剑等人账户后,总会辗转回流至吴某珍个人账户,资金回流一般在三日内完成,最快的当天即完成。
下游方面:YD进出口公司基本账户中绝大部分收汇当天即结汇,并全额汇入一名叫林某灶人员的个人账户。检查人员调查发现,林某灶曾是YD进出口公司股东。综合企业资金收入流向和经营信息,检查人员判断林某灶应为LD进出口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收汇资金高频出现当日汇入当日汇出情况,不符合进出口企业经营常规。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存在买汇制造外贸假象嫌疑。
检查人员参照出口退税数据,对该企业账户出口退税款的流向进行追踪,发现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之后,通常会在两至三天时间内分解汇入叶某剑、方某萍、林某灶等人个人账户。经调查,叶某剑与方某萍为夫妻关系,叶某剑曾是YD进出口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三人均为浙江台州市三门县人。
根据调查情况,检查人员绘制出了该企业主要业务资金流向图,进一步确认YD进出口出司与叶某剑、方某萍、林某灶等人具有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嫌疑。
票货分析:
产品购销活动异常
随后,检查组对YD进出口公司货物流、发票流信息数据进行了分析。出口货物退(免)税风险管理系统和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数据显示,该公司出口的商品以服装等高退税率商品为主,商品单价均高于平均水平三至四倍。此外,企业购销信息也显示,货源地与出口口岸所在地不同,且关联度低,存在舍近求远异地报关出口情况。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企业七家主要供货企业虽然分布于北京、广西、安徽、浙江等地,但供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户籍地却多数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对供货企业信息作进一步查询后发现,部分企业已出现注销和失联等异常情况。
此外,检查人员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调取了YD进出口公司的退税备案单证,对该企业货物出口情况进行分析。通过翻译大量英文海运提单,检查人员发现,部分海运提单发货人并非YD进出口公司,存在单货不符情况。
综合前期调查反馈信息,义乌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YD进出口公司具有重大骗税嫌疑。该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络,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鉴于该案涉及范围广、案情重大,按照部门协作机制,税警双方迅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对该案实施联合调查。
外调取证:
骗税真相浮出水面
出口商品海运提单是否存在造假情况?实际发货人是否为YD进出口公司?YD进出口公司的进出口业务是否真实?
围绕这些关键调查问题,去年12月,专案组赴宁波对该案件下游20余家货代公司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发现,YD进出口公司的货运代理关系十分复杂,大多存在多级代理情况。在调查货代公司与YD进出口公司业务关系的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不配合,调查并不顺利。首次调查,专案组只了解到上海N国际货代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部分货代公司的基本情况。
专案组在继续加大力度调查下游货代公司的同时,对YD进出口公司位于浙江桐乡、广西等地的主要供货企业实施调查,以核实供货业务真伪。上游供货企业桐乡A纺织品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A公司与YD进出口公司并无业务往来联系,该企业是应义乌国际商贸城某购货商户要求,将受票企业填写为YD进出口公司。而赴广西Z服饰公司、宁波Q服装公司等上游公司实施调查的办案人员也陆续传回信息,YD进出口公司与这些企业并无实际业务购销活动,其所取得的发票皆为虚开。
与此同时,赴宁波的办案人员对与YD进出口公司业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上海N国际货代公司宁波分公司实施重点调查。经过30多小时的连续奋战,以及对大量货代业务数据分类筛选,专案组最终从N公司宁波分公司126条货代数据中,查实获得了29份报关单的开票单位与实际供货方不一致的关键书证,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375份,退税额578万元。
今年1月,专案组实施收网行动,主要涉案人员吴某珍、叶某剑、方某萍等人相继落网,林某灶潜逃。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吴某珍、叶某剑、方某萍等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11年~2016年4月期间,林某灶伙同吴某珍、叶某剑、方某萍等人通过在外地自设上游“空壳”企业,以及支付“手续费”购买的方式,从北京、广西、安徽、浙江等五省市的20余家公司接受虚开发票1200余份。同时,从上海、义乌等地的30余家货代公司购买大量海运提单并篡改信息,将不具有退税资格的出口货物虚假申报为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虚假报关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达1.1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700余万元。
目前,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除林某灶被网上通缉外,其余涉案人员俱已归案。案件涉及被骗取的退税款已追回300余万元。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查办工作仍在进行中。
小结:
企业须遵守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1985年初,国务院对中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中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
国家设立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为了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出口,但在不法分子眼中,出口退税俨然像一块“唐僧肉”,使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重大损失。近几年,经过几次强有力的打击出口骗税行动后,一度猖獗的骗税活动得到了遏制,但仍有不法分子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从这几年的出口骗税案来看,目前的骗税手段更趋隐蔽化,更难被察觉。比如上述案件,资金流向复杂、企业上下游票货信息涉及五省市的几十家企业。但在办案人员的不懈追查下,最终获得了违法分子骗税作案的确凿证据。
诚信、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的立足之本,企业切不可在歪门旁道上动脑筋、钻空子,否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将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同,处以不同的惩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