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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违约欺诈风险上升 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

发布时间: 2016-11-25 09:38:1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黄玉洁

  中国义乌网11月25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黄玉洁)中间商B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在内地多家工厂采购货物以后,销售给美国大型服装零售商C,杭州服装纺织生产型企业A便是B的其中一家供货商,三方的交易关系已保持了3年。今年1月,B提出延长支付期限到120天,A认为美国C公司规模较大,回款不会有问题,便答应了该条件。今年2月,A向B出运近10万美元的货物,但到了应付款日后,却迟迟未收到B的付款,此后也无法与B取得联系。A公司随即向浙江信保报案。通过海外追偿渠道调查,发现美国零售商C虽然存在拖欠情况,但已经付清货款。中间商B虽然承认了债务,但表示经营出现问题,现金流非常紧张,无力偿付债务。

  以上是一起典型的中间商拖欠货款的案件,出口企业A把最终买方与中间商捆绑起来,认为最终买方实力强大,过于轻信中间商,导致损失发生。

  浙江信保数据显示,今年以来,由于中间商问题导致的报损案件不断增多,其中不乏报损案件金额达上百万美元的案件,中间商违约、欺诈风险上升,出口企业损失增加。

  诸如此类中间商案件,如何把握与中间商贸易的风险要点呢?浙江信保建议出口企业必须认清中间商身份、设计好“贸易合同、单据、资金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中间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仅是贸易实务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从“中间商”在贸易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一般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中间商”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署合同,并独立承担贸易合同项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最终买方只是中间商的货物销售方,此时所谓的“中间商”即为实际合同买方;二是“中间商”以最终买方名义与出口企业缔结合同,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此时中间商实为买方代理人;三是“中间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机会,并不参与贸易合同签署及履行,只是在交易达成时抽取部分佣金,此时“中间商”实为“合同居间人”,并不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今年发生的“中间商”相关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由于中间商经营不善、破产造成国内企业无法收到货款;部分中间商假借国外知名企业的名义伪造合同向国内多家工厂下单;出口企业签署合同时未认清真正合同买方,部分出口企业与中间商签订合同。

  针对上述情况,浙江信保建议出口企业,认清中间商身份,关注风险承担者,在签署合同时要特别关注中间商的资质、付款能力、历史履约情况和最终买方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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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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