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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逃废债】恶意租赁对抗抵押 义乌警方铁腕彻查不姑息

发布时间: 2017-08-30 17:08:13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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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8月30日讯(记者 龚书弘)俗话说“抵押不破租赁”,意思就是房屋的权属被用作抵押时,如果还存在租赁关系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有一些人却动了这句俗语的“歪脑筋”,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将名下企业或房产进行抵押,随后又与他人串通或利用原有资金往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恶意租赁,倒签租赁合同,导致抵押物无法被正常处置。

  近年来,义乌警方主动发起“秋耘”等专项行动,全力助推“降不良、化风险、优环境”,保持“严打恶意逃废债”高压态势,对恶意租赁对抗抵押的行为彻查不姑息。

  伙同他人伪造合同

  骗取银行贷款2990万元

  王文是义乌佛堂人,今年57岁,曾在稠江街道创办、经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十多年,但2010年前后,公司运转出现问题,王文便开始尝试在银行贷款方面“做文章”。

  2013年11月,王文找到了一名好友李艳丽,谎称自己与李艳丽之间存在翡翠方面的对销业务,但苦于资金不足,向中国农业银行提出贷款1140万元的请求。在与李艳丽并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王文通过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银行将1140万元贷给李艳丽,随后款项被转入王文账户。

  次月,王文又如出一辙地伙同亲戚楼海兵,从义乌农商银行贷款2990万元,并用其名下的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作为抵押。可不曾想,2年后,王文因逾期未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拍卖抵押厂房时,竟发现厂房早已被王文租赁给王华登,期限为2010年至2026年。

  经义乌警方全面收集证据、潜心调查经营后发现,厂房出租的租赁合同系伪造,犯罪嫌疑人王文以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最终成功为银行追回全部贷款2990万元。

  权威说法

  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抵押权系担保物权的一种,该权利具有排他性。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本案中,承租人李某租赁房屋的时间在设立抵押权之后,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抵押权,承租人李某要求停止对租赁房屋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

  义乌警方提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前,应查看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出租人是否是所有权人,房产是否有抵押、是否被冻结、查封,并选择权属明确、产权无负担的房屋租赁,以保护租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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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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