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廿三里大队龚婵娟播报:为确保辖区燃气安全,近日,我大队持续落实对辖区燃气门市部、送气工住所、餐饮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管,确保消除潜在隐患。一家燃气门市部经营负责人因为放松了燃气安全管理意识,在未经核准的场所放置已充装燃气瓶受到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记者核实报道:当天上午11时许,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廿三里大队在对辖区燃气门市部突击检查时发现,某燃气门市部的办公室门口,违规存放了数瓶已经充装好的燃气瓶。面对询问,燃气门市部经营负责人金某解释:这些充装好的燃气瓶是上午9时刚运到的,为了方便装卸,就直接放在这里了。他本来想很快就会送出去也就没去移动,结果送气工人手不足,时间耽搁了,没想到刚好遇到检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虽然目前天气凉爽,燃气不容易引爆,但安全无小事,制度的落实贵在坚持。随后,执法队员对其在未经核准的场所放置已充装气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