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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红别人卖的好 义乌一商家“套用”条码被重罚

发布时间: 2017-10-11 17:57:12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梁迷 编辑 祝璐

网络配图

  中国义乌网10月11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梁迷 编辑 祝璐)商品条码就像商品的“身份证”一般,只需轻轻一扫,商品的产地、价格、数量等信息就会呈现在眼前。日前,义乌一家生产拖把的厂家,在自家商品一度滞销的情况下,竟“套用”起别人家的条码,企图让自家商品再“火”一把,最终被执法部门处以3万元的重罚。

  近日,义乌廿三里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廿三里街道某拖把加工厂生产的商品用的是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厂检查,发现了1100条印有商品条码的拖把。

  经核查,拖把上的该条码扫描后显示,该条码属于广东揭西县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也就是说,廿三里这家拖把加工厂的行为,已经涉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义乌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对该厂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涉案厂家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涉案厂家负责人表示,由于眼红别人的拖把比自家卖得好,便心生“山寨”包装,再“套用”条码的念头,并认为“条码都是随便印上去的”。针对这一误区,执法人员对该厂负责人进行了商品条码的申请指导,并建议其对现有商标进行注册,防止因商标被他人注册后造成侵权事件。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条码必须经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持有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而且商品注册码不同于商标,是不得转让给别人的,只能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

  【浙江新闻+】

  《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即我们在预包装商品上常见的小黑条。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续及时申请续展,其编码在世界范围内遵循唯一性原则,即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条码,不允许出现一码多用或使用已经过期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现象。

  而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可以利用商品条码对商品的信息和真伪做一个简单的判断,只要用用微信或支付宝等工具直接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就能查看商品的产地、检验检疫等信息了。同时,由于商品条码是由13位数字编码而成,前三位为国别码,通过这三个数字不需要扫描也能初步判断该商品的产地信息,如编码为690-695开头的商品条码号段属于中国。如果你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后得到的信息与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不符,请及时拨打投诉热线或向直接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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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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