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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有罚 有巡有查 义乌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

发布时间: 2017-12-09 13:56:3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通讯员 王姝岩 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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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水域设立禁渔区制度的通告》的发布和执行,连日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今年以来,行政执法部门共立案查处电鱼、毒鱼、炸鱼及非法捕捞案件325件,罚没款16.03万元,渔业执法力度位居全省前列。接下来,执法局将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大禁渔区的执法力度,对电鱼、毒鱼、炸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从重处罚,并严厉查处制造和销售禁用渔具、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偷捕和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等非法行为。

  “白+黑”,织密巡查一张网

  12月3日上午,行政执法局福田大队的执法队员巡查至义乌江阳光大桥段时,发现有垂钓爱好者正在钓鱼。在检查过程中,执法队员发现他们使用的大多是市面上流行的诱鱼饵料,磷、氮含量较高,影响水环境,其鱼竿也暗藏“杀机”,一根鱼竿上系有多根鱼线,一根鱼线上挂着多个鱼钩。

  根据我市新出台的通告,禁渔区允许捕捞的方式是使用天然饵料手竿垂钓。天然饵料是指蚯蚓、蛆等昆虫,以及玉米、麦子等煮熟的粮食或苹果、香蕉等水果,而手竿垂钓是指使用不装绕线轮的钓竿进行垂钓,一般默认使用一竿一线一钩,即一根钓鱼竿上只有一条线和一个鱼钩。

  “来这里钓鱼的市民不少,但使用天然饵料手竿垂钓的市民几乎没有。”执法人员表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垂钓行为,他们将按渔业法法规进行处罚。执法人员提醒,我市对义乌江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放养鱼类的主要目的是清洁水体、修复生态,从某种程度而言,这些鱼的体内已含不少有害物质及重金属,因此从义乌江里钓上来的鱼是不适宜食用的。

  据悉,为规范垂钓捕捞行为,行政执法局在狠抓重点河段巡查工作的同时,还加强重点时段的监管。根据垂钓捕捞行为多发生在夜间的特点,各执法大队有计划地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加强“非正常工作时间”的整治,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今年11月至今,行政执法局已查获12起夜间非法捕捞行为。

  “纵+横”,下好查处一盘棋

  义乌水系纵横交错,为做好渔业执法工作,行政执法局充分发挥属地大队网格化制度的优势,对无证捕捞、销售非法渔具等行为“一网打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违者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前段时间,行政执法局稠江大队检查辖区3家渔具店时发现,有2家渔具店在违禁销售地笼、粘网等渔具,当场查扣地笼56只、粘网35只,并发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据统计,今年以来,行政执法局已开展渔政执法711次、专项执法47次,出动执法人员3128人次,查扣各类非法渔具5741件,立案查处23起非法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罚款31450元。

  “罚+刑”,畅通整治一条线

  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除受到较大利益的诱惑以外,违法成本低也是其中一大原因。此次通告明确,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据了解,使用电、毒、炸、迷魂阵等禁用方式非法捕鱼的,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进行刑事处罚;在禁渔区使用版缯、刺网、放钓(排钓)、抛竿等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第一次抓到按渔业法法规进行处罚,第二次抓到就要予以刑事处罚;在禁渔区内一竿一钩垂钓过程中使用诱饵的,按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处罚。

  执法部门表示,今后查获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实现信息共享、声势共造、力度叠加,“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参与到监督举报队伍中来,共同呵护碧水商城,不做非法渔翁,不谋非法之利”。

  针对非法捕捞隐蔽性、随机性强的特点,行政执法局已向市民发出有奖举报征集令,举报并协助查处以电、毒、炸的方式偷捕鱼行为的,将按200元/次的标准予以奖励。

  
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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